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3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遊戲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小說][愛情] 愛的理由
總是聽人問起:「愛是什麼?喜歡又是什麼?」
以前,也曾聽人說起,愛是深深的喜歡,喜歡則是淡淡的愛。
但是,這樣的解釋對我來說,還是很抽象的。
因為,就是不明白到底什麼是愛,什麼又是喜歡了呀!
這樣的說法,雖然有些道理,但總還是模糊。

當然,也有人說,愛是無須解釋的,因為它根本沒有理由。
如果你可以找到愛上一個人的理由,總有一天,你也斷然可以找出不愛他
的理由。

可是,人就是那麼奇怪,腦袋瓜子裡,還是忍不住要問上一句:「到底為
什麼我會愛上他?」

為什麼理由這麼重要呢?因為,我們會害怕!害怕什麼呢?害怕我們愛錯
了人,害怕我們盲目地投注了所有的心力,最後卻無能開花結果。

因此,我們拼命地絞盡了腦汁,就是想為愛找到一個最完美的注解。
好讓我們在愛一個人的時候,可以多些更理所當然的勇氣。
因為,人人都怕愛錯了人,都怕一片真心付諸流水。

但,捫心自問,真有那麼複雜嗎?

宿命點的說法是,他是你命中注定要愛上的那個人。
感性點的說法是,他是你尋尋覓覓要找回的另一個半圓。
理智點的說法是,眼下就只有他能入得了你的眼。

不管什麼說法都好,總之,愛上就是愛上了。
什麼理由都好,都無所謂。
因為,切實點來說,那根本都不重要。

當然,我會這麼說,前提都是「你們已經相愛」。
如果你只是心動了,還處於觀望階段,那麼,你或許可以發揮你的理智,
好好地去評估一番。
但話說回來,如果你當真有此理智,這樣的愛就顯得太過弔詭了。好像在
市場上挑選貨品似的。

甚至於我會認為,能將戀愛談得相當理智,且考慮起對方的條件是否適合
自己時,這樣的人已經不單純地想談戀愛,而是未雨綢繆地想到了婚姻。
當然,這很實際,也不見得會少了浪漫。

世上,總有些理智過了頭的人,也一定會有浪漫極了的人。
我並不是說談戀愛可以不去考慮很多事,我只是認為替自己的戀情預設後
果是挺庸人自擾的。
因為,誰曉得未來的事會如何呢?你現在想好的一切,未來就會如你所願
嗎?

或許你們會說,至少我現在都想好了呀!話是沒錯,但,如果未來生變,
你又得再想一回了。
你所蹉跎的光陰,不見得會比什麼都不想的人來得少呢!

難怪古人說,傻人有傻福,有時候也許不假。
你當然可以做個聰明人,只要不反被聰明誤即可。

更何況? A談戀愛,並不是那麼簡單地可以放諸四海皆準的。
你會愛上的對象,別人也許不屑一顧;別人看中的,你也許嗤之以鼻,不
是嗎?

既然愛是那麼那麼個人的事,你就把一切交給你當下的心意,好好地愛你
所選擇的人吧!
畢竟,就是他撥動了你心絃,雖然他很可有能也同時撥動了其他人的心
絃。

如果我們找出根本,發現我們為愛找理由,只是因為我們害怕受傷,那麼
應該反過來檢討自己,究竟為什麼害怕?而不是試圖替愛找個理由,然後
憑藉著那個理由讓自己愛下去。

如果有一天,你看著你愛上的人,想捫心一句:為什麼愛他時,不妨反過
來想一想,如何讓他更愛你,如何讓你更愛他,如何讓這段愛情歷久彌
堅?

愛情的過程中,不可能全然甜美,兩個人之間,總有鬧彆扭、吵嘴的時
候,在你生氣地埋怨自己為什麼非要愛上他來折磨自己時,不妨想想快樂
的時光。

那時候,你會發現,其實愛了就是愛了,不管是什麼理由都好,你就是無
法割捨他,即使你已經氣得半死,且吐掉了一大缸血。

我總以為,當你愛上一個人的時候,就好好地愛他吧!
或許未來會受傷,但至少你對得起自己,對得起你曾經愛過他這個事實。

至於愛上他的理由,管他去的? I多了那個理由,你會更愛他嗎?
如果是,那麼我開始有點擔心總有一天會有另一個人提供更好的理由,讓
你三心二意了。

有時候,不妨學著豁達點吧!
雖然總有人說青春有限,千萬不要愛錯了人而虛擲光陰,可是有誰願意愛
錯人呢?
總有些事,是我們做不了主的,也無法預設後果的。

所以愛了就是愛了,愛了就好好地愛,要不然,就是希望你擁有馬力十足
的理智,讓你能夠慧劍斬情絲,並讓時間沖淡你的感受,否則若你已經一
頭栽入愛情裡,那麼就好好地經營下去,共同努力吧!

要不然就別愛了,哪來這麼多麻煩呢!是吧?

我想,兩個人的努力與付



要我回文,請先送我一顆雞蛋
因為我想讓我的金錢變成負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 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5-02-07 04: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33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