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黑暗正义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头衔:讨海人讨海人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0 鲜花 x2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爱情] 别只爱上他对你的好
慷慨的本身并没有错、但过度付出常教施与受的双方都失去自我的尊严爱一个人,可以爱他的身体,也可以爱他的心灵。可以爱他的幽默,也可以爱他的天真。但千万别只爱上他对你的好。

如果你并不懂得如何爱他,只是用他慷慨付出的汗水与心血,交换你高贵却吝于回馈的感情,付出的人总有疲惫的时候,再也得不到百般呵护与尊宠的你,将难以在失去的爱中重获独立与自由。

演艺圈金童玉女取消婚约惊动许多原本看着他们恩恩爱爱的亲朋好友。

有人跌破眼镜,大叹:「怎么可能?」
有人在意料之中:「早晚要出问题!」

歧见南辕北辙,关键在于看好的人只看到表面上的恩爱,看坏的人却能够从女方把甜蜜享受当作天经地义中,预测男人迟早会累得离开。

果不期然,男人说:「她一点都不爱我!她只不过是爱上我对她的好!」否则,她不会在三更半夜打电话,叫还在加班的他放下手边的工作立刻赶去陪她。女人恍然大悟:「我以为当我想他的时候,急着要看见他,这就是爱的表现!」男人打蛇随棍上:「让我有荣幸爱她,就是她爱我的方式!」

天真的女人终于在爱中觉醒:「原来我一直在享受他对我的好,不懂得回馈。」

她还说:「可是他从来没有教我要回馈,不教而杀谓之虐!他用最昂贵的饲料(指的是:只求自己付出、不需对方回馈的爱)喂我,如今断然停止供应,教我怎么办?」看到报章杂志刊出这些对话,在爱情的悲伤中,我却看到隽永的人生智慧。
  他们的事件,让我想到《小王子》这本故事书中豢养狐狸的情节。

当两性在爱情中发展成豢养的关系,就不会很幸福长久。因为,豢养的本身正代表着不平等的地位。处于劣势的一方,不论是提供饲料或被豢养,总有一天要为了追寻自我而离开。爱要懂得相互回馈,在不意外的前提下给对方惊喜什么样的爱情会从初遇时的石光电闪,演变成豢养的关系?又该如何避免呢?

道理其实很简单。当只有其中一方单方面的付出,而另一方没有适时地对等回馈的时候,爱情就会变成一种不平等的豢养关系。长期提供金钱以求维系的爱情,和靠着一味付出心力以得到对方青睐,在没有互动的回馈下,都一样弱得不堪一击。

爱情之所以会从恩恩爱爱的金玉其表,演变到伤痕累累的败絮其中,常常是一方自以为是的付出,和另一方理所当然的享受。

能让相爱的人幸福长久的秘诀之一,是不经意地给对方一些虽不意外却惊喜的回馈。那是灿烂烟火,开在情人引领企盼的夜空,一时的夺目亮眼,足以记忆永恒。只求付出不要回报是陷阱;懂得适时回馈是帮助你爬上来的天梯爱来的时候,别只爱上他对你的静,试着学习回馈,在付出中发现对方也有值得你去爱的一面。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以为自己是「只求付出、不需回馈」的人。毕竟我们都很平凡,不是圣人、也不是神仙,虽然理智上并不期望对方同等地回报,心情上却还是希望对方能珍惜这份好,潜意识中也会乐于看到对方把珍惜的心意化为具体的行动至少,没有人愿意为对方付出一切之后,被对方理所当然地接受,并视为爱情的奴仆。

慷慨的本身并没有错,但过度付出常教施与受的双方都失去自我的尊严。在爱情中失去尊严,绝对足以造成两败俱伤。

义大利作家FrancescoAlberoni说:「人类之所以会进步,是因为有人愿意给予、付出。世界上所有的德性都来自某种原始的活力,把人类导向创造、奉献、施舍,而不是自私自利、巧取豪夺!」

乐于付出、不求回报,有时候是个危险的陷阱,让对方习惯成自然地变成只会接受而不懂得回报。久而久之,「乐于付出」和「不懂回报」的两个人,都不知不觉掉落痛苦的深渊。

在接受别人好意的同时,若能懂得适时回馈,就像架起一把天梯,帮助对方从「乐于付出、不求回报」的陷阱中爬上来,平衡地以爱相待。

爱来的时候,别只爱上他对你的好,试着学习回馈,在付出中发现对方也有值得你去爱的一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5-02-02 10: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75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