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1a961166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 藍綠通婚的好處
這裡指的藍綠,當然是台灣政壇的兩大陣營。每逢選舉,藍綠雙方戰得難分難解,一般小老百姓也會被捲入戰局,跟不同陣營的朋友、同事、甚至家人開戰,輕則忍氣吞聲互不交談,重則反目成仇勢如水火。一般來說,只要選舉一過,戰況馬上就會結束,在競選期間看起來面目可憎的人,當場就恢復原來的面目。如果夫妻雙方分屬不同的陣營,反而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好處。以下提出五點:

第一點,一邊一票兩相抵銷

身處同一陣營的夫妻,在選舉日當然會準備妥當,攜手一起向投票所前進。投下這兩票是選舉日最重要的一件事,所以雖然放假一天,兩個人會乖乖地去盡國民應盡的義務,所以這天就跟平常的星期六一樣,沒有放假的感覺。如果是不同陣營的夫妻,兩個人都去投票的話,一票抵一票剛好抵銷,投了等於白投。既然投了等於白投,時間等於浪費掉,那就乾脆不用去投票。所以這種藍綠夫妻的好處就是,在投票日可以跑出去玩,因為兩個人去投了票當場就抵銷掉。所以當場多了一個完整的長假期,前一天就可以安排出外過夜旅遊,快樂遊山玩水,只羨鴛鴦不羨仙。

附註:這點只適用在一對一單挑的選舉,比方說2004年的陳呂配大戰連宋配,不適用於多名額的民意代表選舉,因為即是同一陣營,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候選人可供選擇。

第二點,知己知彼動心忍性

如果是屬於同一陣營的夫妻,在家裡收到的訊息都會偏向同一陣營。比方藍色夫妻家裡就會訂聯合報或是中國時報,晚上看趙少康、陳文茜、李豔秋的節目,在車上就會聽飛碟電台或是NEWS98;綠色夫妻就會訂台灣日報或自由時報,或是回家打開電視機看汪笨湖的節目。久而久之資訊的來源就受到限制,會忽略了對方陣營的訊息,看事情的角度未免失之偏頗。如果是藍綠夫妻,偶爾都不得已會一起看對方陣營的東西,這樣的話不但可以知己知彼,多少瞭解一下對方人到底腦子裡在想什麼,而且可以動心忍性,訓練自己在聽到不一樣聲音的時候不會生氣,這樣久而久之對身體健康也會有幫助。

第三點,遠離口水享受人生

這點跟上一點有關。身處同一陣營的夫妻,會一起收看同一陣營的政論節目,而且越看越過癮,在不知不覺中就把很多時間花在這種節目上。因為看了不同陣營的節目,有時候還是免不了會擦槍走火起衝突,為了遠離是非,乾脆眼不見為淨。所以家裡面不訂報紙,不看政論性雜誌,然後要嘛不看電視,不然的話就更改電視遙控器的設定,把所有新聞頻道都取消略過,只看HBO、Discovery、或是日本美食節目。如此一來君子遠庖廚,根本不會有起衝突的機會。而且這樣的話,可以不用把時間浪費在這些垃圾新聞跟狗屎議題上,時間寶貴,可以用來聽音樂、看電影、看洪志鵬的新書「老鼠起舞,大象當心」,或是其他更好看的電視節目。世界上更美好、更有趣的事物多得是,實在不必把寶貴的休閒時間花在這些東西上面。

第四點,有得有失生活正常

如果夫妻屬於同一陣營,然後開票結果不如人意,整個家就會陷入草木同悲的慘況。比方說1998年的台北市長選舉,當時的阿扁市長敗給小馬哥,如果家裡是對綠色夫妻,相信開票當晚一定會抱頭痛哭大呼不平,連續三天三夜沒心情煮飯燒菜洗衣服。再比方說去年2004的總統大選,阿扁總統連任成功,如果是對藍色夫妻,我看也是捶胸頓足心有不甘,每天往總統府前報到,嚴重影響正常作息。所以藍綠夫妻的好處在於不管哪一邊選贏,家裡都會有個得勝的一方,雖然不敢太搖擺得意,至少身心健全保持理智。即使落敗的一方萬念俱灰、覺得了無生趣,整個家還不至於會全部癱瘓,至少會保留一點生氣,還是有個身心健全的人來買便當洗衣服,讓整個家保持正常的生活作息。

第五點,腳踏兩船雙邊押寶

藍綠夫妻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兩邊押寶。這就好像有人脖子上掛十字架、手腕上掛佛珠,反正全部都信兩邊都押,一旦有需要,搞不好多了一個神仙來幫忙。藍綠夫妻不一定會有什麼實質上的好處,不過在日常生活中總有派上用處的時候。比方說在選情最激烈的時候坐計程車,相信大家都瞭解這種情況的嚴重性。萬一跟司機先生應答之間稍有差錯,整部車的氣氛馬上變得很詭異。所以藍綠夫妻就沒有這方面的困擾,如果碰上藍司機,就由同一陣線的藍先生或是藍太太來一搭一唱;如果搭上綠司機的車,就交給綠先生或是綠太太加入現場討論。保證絕對搭得上話,這段車程就會非常平安順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1-31 11: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594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