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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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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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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殺人
今天在MOD看了一部現場實錄的影片(COP),此片中的法律觀點與我所學的似乎有極大的出入,在此想請教大家,希望有人能指點迷津。此片的內容如下:
警察假扮殺手以釣魚的方式,誘使一位意圖找殺手來殺她的丈夫的婦女與其做殺人交易。達成交易後,該警察便告知該婦女的丈夫說她的太太雇人幹掉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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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1 21:38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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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在最近一次大修後
不管是教唆未遂或未遂教唆均不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3 10:22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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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參考即可
前言:個人認為與你的法律知識有很大的出入是正常的
      第一:不知你看的片是哪國片 各國的法律見解都不同 如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
  PS就算是大陸法各國的法條也不相同 所以只要不是國片 對於自己的法律認識有所   不同都是正常現象
      第二:就算是國片好了 對於法律認識有所不同也是正常的 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最大不同就是有沒有標準答案 社會科學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 不然相同的犯罪情形 也不會有甲說和乙說的問題
    第三 以我國制度來說:不知道你是在程序法(刑事訴訟法)還是實體法(刑法)的認識哪裡有出入 機會教唆(釣魚教唆)的討論實益在程序法 非實體法 重點在於證據能力問題 對於機會教唆是有證據能力的 警察以教唆殺人起訴 只是單純符合教唆構成要件 至於是否成罪只法官裁判的問題
針對你的問回答
ANS
1.對於就警察的角度不能立正犯 而教唆者的角度警察就是正犯
2.成立教唆未遂    
(1)未遂教唆 EX甲教唆乙殺丙 但乙根本不想殺 或是甲教唆乙殺丙 但甲知道丙已經定居國外 就算乙真的要殺也殺不到 均不成立教唆犯====>欠缺雙重教唆故意
(2)教唆未遂:與樓上大大見解有歧異 參考即可 EX甲教唆乙殺丙 乙購買凶器途中被警方發現待補 依我國最高法院判例說過:教唆他人使之行使犯罪行為中的使之行使一詞包含陰謀 預備等動作 故教唆未遂處罰與否 要看教唆犯罪之類型有沒有處罰到預備 或是陰謀 以上例子 甲也成立教唆殺人預備犯
3.刑法已經修正獨立性 僅有從屬性 但是處罰的認定請參考教唆未遂的處罰依據
4.兩個根本性的問題
(1).機會教說唆(釣魚教唆):就像你看影片的例子一樣 婦人"本來"就想要殺他的丈夫 而警察只是假裝殺手 看他是否真的會叫警察殺她老公 簡單說是對於"原本有犯意之人"看他會不會真的"教唆"====>這種情形只是道義上的評價缺陷 不影響證據能力
(2).你說的"誘發他人"有犯意 叫做陷害教說 EX甲去某某聊天室與乙正常聊天 然而警察丙
佯裝成援交妹與甲聊天 使甲產生援交意圖 簡單說犯意從無到有 實務認為這種情形違反司法公正性而禁止使用 故不具有證據能力
PS 假使與他人回答的法律見解有不同 僅屬參考性質
詳細判決請參考102年台上字317號刑事判決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5 12: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5 11:53 |
nota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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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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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一樓及二樓大大所提供寶貴的見解 特別是二樓大大用心的逐一解析本人的所有問題
我想該婦人犯的是機會教唆,而非陷害教唆(“誘發他人”是我自己揣摩的),該婦人本來就有犯意殺她丈夫。
我參考102年台上字317號刑事判決及刑法29修法理由
就判決內所言“教唆者實際上並不成立犯罪(例如無效教唆或失敗教唆),則教
唆者之教唆行為,無何作用,乃不加非難,亦不成立犯罪,刑法
第二十九條修正意旨說明綦詳。”我個人實在難以苟同
教唆犯原既具有惡性,其惡性大於被教唆者。我們支持人不因思想而被處罰之主張,但「教唆行為」以被教唆者故意完成,不純粹只是思想而已,被教唆者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既遂或是未遂,應皆不影響教唆者原有之惡性。思想不應被處罰,但具有惡性的行為應被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7 21:25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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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以下為不負責任的自我想法與批判 PS 不想引發筆戰 單純個人觀點 不會再針對此篇作回應
第一社會科學的客觀性與主觀性
就社會科學 我不能只接說你的思想有錯誤 如同我前篇的回應 社會科學沒有100分的答案
所以尊重你的看法
第二恐龍民眾VS恐龍法官的社會問題 人民的輿論壓力所帶來的影響
  1.法律的專業性
    EX1.還記得多年前在國小時期 聽到了報章雜誌與民眾言論出現了新名詞"恐龍法官"
      那是某台巴混血兒甲的監護權搶奪戰 就判決結果巴西贏了 但也出現了所謂的恐龍法官
      直到至今稍稍涉略法律的我不禁想問到底是恐龍民眾還是恐龍法官
      孩子的真奪權法官主要考量因素包含了:經濟 教育 等重要未來因素
      台灣是南部大亨 巴國則是農場主人(PS外國農場沒有千頭羊 百隻牛不能叫農場)
        在雙方都能給某甲美好的將來 這時法官也頭大了 於是她問你想跟誰 某家說巴西
        判決是在雙方條件差不多的狀況下依據小孩意願而做出的結果 結果不負責任的新聞 就說恐龍法官判給巴西   PS這時甲好像6歲吧住在台灣6年了
過2年追蹤報導 他不用中文接受訪問 也不說中文
最近回來也是說 我是來台灣觀光的
不禁想問這種種的客觀答案 不能代表當初她的意願嗎?

不知道該說一群恐龍法官還是民眾
恐龍民眾VS恐龍法官的戰爭尚未結
EX2 記得某次判決為性侵孩童好像未滿6歲 不懂法律的XX團體不滿判決結果 該法官又受到XX團體與人民輿論壓力叫做恐龍法官 同時也失去當大法官的機會
PS討論判決應有的基本法律常識 就刑法的角度而言是處罰"犯罪人"的行為惡性 而非被害人得可憐程度 民法才是依據被害人的可憐度判決 不然故意殺人和過失致死以被害人的可憐程度來看均為"死亡" 此時刑度不應不同 行為也不應該區分故意與過失
原因主要有兩點
1.判決理由有寫孩童尚未反抗.......這句話被XX團體拿來炒作說孩子哪懂得反抗 站在刑法的角度來說假使孩童有反抗而犯罪者繼續性侵這時牠的行為惡性更大 這才是法官想表達的意思 PS孩子的可憐 要找民法來賠而非刑法
2.當時法官好像以225+222第2項來討論判決(白話說不懂得抗拒) 但是XX團體只懂得看法條邊說為什麼不用222的第三項來判(心智缺陷)PS刑度差很多
但225與222的主要才別就在於反抗PS 甲性侵精神缺陷的乙 IF乙有反抗成立222 反之為225
不知道該說一群恐龍法官還是民眾
民眾"專業性"對判決的影響 我想以後判決會趨近多數民意了 如拆房子事件按照基本常識來說沒有經過中央同意地方敢亂拆房子? PS台灣以後也不用建設了 不然有人可以說可個公有設施一開始不是民有

2二.結論:我可以同意你的論點 但也可以以一個簡單的例子推翻 EX台灣有些人遇到很久不見的朋友(PS有些假的好朋友真心希望他死) 或是打招呼都會說你怎麼還沒有死  難道都要成立教唆自殺罪?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4-01-08 12: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8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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