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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傳聞證據 / 罪疑惟輕,兩題練習。
大家好....很久沒來了,又來請大家多多指教了。
這次是兩題刑訴題目。
因為我是首次學習訴訟法(之前學過刑法),
又不是本科系,
很多地方可能不太懂,
希望大家願意多多指教。
謝謝!

第一題

甲為常業毒販專門販賣毒品維生,但因甲花招很多所以偵察機關很難掌握有力證據。疾惡如仇的檢察官乙決定用監聽方式獲取甲販毒的證據,但是又怕無法獲得法院開立的監聽票,所以沒有事先申請,就要求偵查機關對甲進行監聽,偵察機關也因此得到了甲販毒的情報,順利逮捕甲。請問審判時該監聽而得知的證據是否得引為裁判基礎?

答:

一、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159規定,被告以外的人於審判外所作言辭或書面陳述,除有法律特別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此乃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法律正當程序保障等基礎所衍生出來的規定。

二、按監聽票申請應向法院為之,本題中檢察官因個人猜度理由沒有按法律程序即要求偵查機關對甲監聽,依照刑事訴訟法159、釋字582,此舉違反刑事訴訟裁判的正當法律程序基礎。

三、又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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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17 16:47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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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建議:你應該先讀完全套的刑法、刑訴,並且弄通後,再來做本題!
因為,看你的回答,只是"照法條硬凹"!非法條之本意!

一.本題是討論"毒樹果實理論",與159條之傳聞法則"無關":
  (一).監聽之內容,亦屬"被告之陳述"!
      監聽,乃是藉由被告之通訊內容,而得知被告就犯罪事實之認知與線索之取
      得;然其內容,仍屬"被告本人之陳述"!基於不自證己罪、勿以不正方法取得被
      告之陳述,監聽之程序亦須依法為之。
  (二).故,此監聽之內容,是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應依本法156條,其監聽內容,
      不得作為證據;然,檢察官卻以此監聽,獲取甲之相關犯罪物證,等同以不正
      方法,卻間接獲取合法物證,亦非屬正當法律程序所許!
  (三).故,因監聽而取得甲的相關物證,亦屬違法取得!其是否有無證據能力,亦應依
      158-4條,予以審酌!
  (四).甲如對檢察官之強制處分措制不符,得依416條,向法院提起準抗告

二.此題之爭點,在於"因果關係"之探討:
  (一).條件關係:
      1.乃是就自然物理觀點判斷,該行為與結果之發生間,是否符合客觀物理現象,
      行為與結果之間,可否想像其不存在。
      2.本題中,甲與乙各自可單獨完成殺人行為,且各行為均具有獨立性;是故此乃
      條件理論之"擇一因果關係",不能因甲開搶導致丙死亡,而不能想像乙之開槍
      造成丙死亡之結果!故就條件理論而言,甲、乙之行為,與丙死亡之結果,具
      備因果關係。
  (二).客觀歸責理論:
      1.甲與乙同時對丙開槍,均屬製造法不容許之行為;然,就事後判斷,不論甲是
        否有開槍,丙亦會被槍射死;然乙亦同!無論如何,丙均會死於開槍!此丙死
        亡之結果,必然會發生!
      2.故,此死亡結果必然發生、不可避免,又以一般經驗判斷,亦屬偏離正常因果
      歷程;因此,該丙死亡之結果,與甲乙之行為之間,是屬【重大偏離】!而欠
      缺因果關係。
      3.然,甲、乙開槍之行為,對於生命法益之侵害,已具備高度危險性,是以達到
      著手實行階段,應論甲乙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未遂犯!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8 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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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喔 我的確才疏學淺
感謝您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9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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