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问题~求解
程怡老师的法大怎么写: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1.
如强制性交罪.杀人.重伤.窃盗.诈欺未遂

但书上又写:但不罚窃盗.伤害.过失伤害.背信.毁损.伪造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许轩维在2013-10-25 20:3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25 19:52 |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1看法条就知道了
刑法321条明文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其中第3项以说明 前两项未遂犯罚之 也就是说未遂窃盗要罚
Q2
共同正犯 不以行为方式为断 更涉及主观想法
109号以说:以自己共同自已共同犯罪之意思 不论是参与犯罪或是同谋均是共同正犯
所谓恐吓实务用语叫心生畏怖 假如说你被甲恐吓 乙在旁边吆喝 你除了对甲会心生畏怖对乙也会有吧.......
Q3
先从字面膫解意义吧 拟制与推定 都是在说法律事实之存在或不存在
    其实可否反举证因该区分为视为(大多法条上都叫视为)与推定===>这问题好像问1+1=?有时太简单的问题反而不好说明....
1.不可法举证(视为)====>民法条文:胎儿已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自己问下自己 你要如何说胎儿将来都会死产 又如何说胎儿其无法享有其利益???如果说不出来就叫不能反举证
2.可返举证(推定) =====>民法条文: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之先后时,推定其为同时死亡.
然若能证明二人死亡却有先后之别,则本条推定之效果不复存在.
EX甲乙同时遇到土石流 无法证明其死亡时间 "推定"同时死亡 但是都找到尸体后送验 便可以知道先死后死 这时你还能"推定"他们一起死亡吗?
PS以上个人见解 参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27 13:4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27 13: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61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