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erry_yao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再出发吧!再出发吧!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2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救车线的使用顺序
电瓶没电采用救车线借电时,也是须按照顺序以免损毁电路,其先后顺序如下:

1. 发动救援车之引擎。

2. 将红色线先接救援车之电瓶正极,再接没电之待救援车之电瓶正极。

3. 将黑色线接上救援车之电瓶负极,再将黑色线另一端夹子接上待救援车之引擎吊钩
(不接上待救援车电瓶负极之原因,系保护其电路及让启动马达的接地较直接,减少
压降。至于挂钩位置,大约位于汽缸盖上。若有些车种之引擎吊钩未随附在汽缸盖
上的话,则可找找出变速箱接地线,接上作接地即可)。

4. 将救援车之引擎转速拉高至 2000 rpm。

5. 发动待救援车。若启动马达转动声感觉没力转不动,重新检查一次所有接线夹子是否
确实夹紧。

6. 待救援车发动后,先拔黑色线,再拔红色线,以避免火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0 01:15 |
jeckso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经大大详解后
终于明白了
原来以前都是用错误的方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5-01-20 14:17 |
tommyli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意思都是依样的吧
我也不大董
都是直接接在电瓶上
新的车辆有的有一个救车专用接脚
应该就是要保护电脑的吧
希望有试过的人可以分享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5-01-20 14:22 |
电磁干扰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要注意的是你的线径是不是能够承受他的耐压
购买时都要注意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4 17:05 |
jiwtc021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电磁干扰于2005-01-24 17:05发表的 :
还要注意的是你的线径是不是能够承受他的耐压
购买时都要注意到
应该指能够承受的电流才对!
如同水管一般,管径太小就无法承受启动瞬间的大水(电)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基础开发 | Posted:2005-01-24 17:27 |
jerry_yao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头衔:再出发吧!再出发吧!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2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iwtc0219于2005-01-24 17:27发表的 :

应该指能够承受的电流才对!
如同水管一般,管径太小就无法承受启动瞬间的大水(电)流!


是的!!
线路越粗相对能承受的电流就越大
尤其是发动的瞬间电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8 04: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4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