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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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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更正前一则法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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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0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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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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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48 条            

期间以时计算者,即时起算。
期间以日、星期、月或年计算者,其始日不计算在内。但法律规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间,而于最后之月无相当日者,以其月之末日为期间之末日。
期间之末日为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该日之次日为期间之末日;期间之末日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为期间末日。
期间涉及人民之处罚或其他不利行政处分者,其始日不计时刻以一日论;其末日为星期日、国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计。但依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计算,对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0 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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