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觀念(文稍長...)
侵權行為關於罪責裡"過失"這部分,我在一本教科書(債法總論 李淑明著)上看到的見解為:並不是只要該當民法第216條第2項之規定者,被害人就必定得請求賠償;行為人是否應就該"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尚必須視行為人之注意義務的範圍,以及該損害是否因行為人違反其注意義務所致者,亦即兩者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定,詳言之,唯有當行為人有注意義務存在(應注意),且行為人能注意而不注意,始有過失可言,故184前段所負之注意義務,應僅及於"不得以過失不法之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至於因該權利可獲得之利潤,由於在外觀上無從查知,自無課行為人以注意義務之理。

書中舉了一例關於房屋之買賣,透過對於一棟未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0:0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照上述說法

就注意義務觀點言:侵權行為人燒掉屋子,依一般人觀念,主觀上行為人只能認知到破壞他人

所有權;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才能得知,徵結點在於當下,行

為人所為行為的認知範圍,故僅就其所認知範圍負賠償責任.

第二,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並且可能因斷電

而失其商譽,所以損害賠償的範圍還是及於所失利益(履行利益;消極利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1:04 |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經你這麼一解說,我知道我卡在哪嚕~
注意義務的重點並非單是在是否可由外觀上查知
而是著重於行為人認知範圍的問題
再次說聲謝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8 22:00 |
warren95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見解明晰,論義正確. 表情


逍遙自在
神遊寰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09:15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有問題,敬請指教。
1.『侵權行為人燒掉屋子,依一般人觀念,主觀上行為人只能認知到破壞他人所有權;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才能得知。』
『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並且可能因斷電
而失其商譽』

→從以上兩例相對照下,那麼如果放火燒掉的是剛完工銷售中的新屋或門口有仲介貼有『售』之廣告之房屋時,主觀上可不可以認為行為人可以得知破壞他人所有權,且可能因燒掉房屋而使建商或失其商譽、信用或損失,而請求損害賠償?

又,該廠房係採雙重線路供電,行為人挖斷該廠房之其中一條電線,行為人亦知僅影響僅一時供電,那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是不是也可以應認為某用戶將斷電,並且可能因斷電而失其商譽』?

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13:51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8-09 13: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有問題,敬請指教。
1.『侵權行為人燒掉屋子,依一般人觀念,主觀上行為人只能認知到破壞他人所有權;而房子是否正在交易是房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才能得知。』
『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並且可能因斷電
而失其商譽』

→從以上兩例相對照下,那麼如果放火燒掉的是剛完工銷售中的新屋或門口有仲介貼有『售』之廣告之房屋時,主觀上可不可以認為行為人可以得知破壞他人所有權,且可能因燒掉房屋而使建商或失其商譽、信用或損失,而請求損害賠償?

又,該廠房係採雙重線路供電,行為人挖斷該廠房之其中一條電線,行為人亦知僅影響僅一時供電,那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是不是也可以應認為某用戶將斷電,並且可能因斷電而失其商譽』?

謝謝指導~~~


可以舉證推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09 16:05 |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個地方~

依K大您的解說:第二、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

關於括弧內的敘述,確實甲在挖斷乙的電纜時,在甲的主觀認知範圍內,確實會知道某些用戶將因此而斷電。

惟在此甲的主觀認知範圍似乎並不包括:乙與其用戶約定,如有停電情形即少收電費,這項認知在內;以一般情況來想,甲應該不會知道這種約定的存在吧???亦即對此並沒有注意義務存在,既如此,即應無法構成過失侵權責任,那麼,又該如何去解釋這是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呢?

如果我上述哪裡又想錯了>_<....而乙還是可以請求甲賠償的話,依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這部分要怎麼去處理賠償呢?(回復原狀?支付回復原狀的費用?還是.....?)

對於初學法律的我,現在又有點茫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16 22:57 |
black88888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初學法律的我,現在 表情 表情 茫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17 01:2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2-08-16 22: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想再請教個地方~

依K大您的解說:第二、行為人挖斷電纜,依一般人觀念,(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得知某用戶將斷電).......。

關於括弧內的敘述,確實甲在挖斷乙的電纜時,在甲的主觀認知範圍內,確實會知道某些用戶將因此而斷電。

惟在此甲的主觀認知範圍似乎並不包括:乙與其用戶約定,如有停電情形即少收電費,這項認知在內;以一般情況來想,甲應該不會知道這種約定的存在吧???亦即對此並沒有注意義務存在,既如此,即應無法構成過失侵權責任,那麼,又該如何去解釋這是得請求損害賠償的呢?

如果我上述哪裡又想錯了>_<....而乙還是可以請求甲賠償的話,依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這部分要怎麼去處理賠償呢?(回復原狀?支付回復原狀的費用?還是.....?)

對於初學法律的我,現在又有點茫了.....

首先:上面的論述是基於樓主所擷取的文章而來;目的在限縮損害賠償的範圍,只是學說觀點

再來,答案沒有一定,關鍵在舉證,因為當事人真意如何,外人無從得知,而依一般人觀念,即實務常用的具體輕過失

,也即法官的認知,在說服法官認為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範圍有無認知,即舉證功效,也是考試裡考生的涵攝部分...

第一,電纜的用途是什麼?無非是供人使用電力,即無人使用電力即無須電纜設置...

據此,侵權行為人當然可以得知電力公司與用戶定有使用電力的契約,而上述網友提出不同狀況,簡言之就舉證推翻...

當然你也可以舉證說明,電力公司花大錢設置電纜純屬自HIGH也行,理由充份都可以...

而房屋著重於居住,是以行為人不能認知到所有人有買賣行為,但若於房屋建案,著重在買賣,行為人理應得知

文中所謂"外觀上"並不純然由外觀所見,必然係由外觀而得推論判斷,蓋若據此,任何損害皆得主張限縮賠償,只因外觀看不見..

其二,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但不能回復就是轉作賠償金額

於考試部分,不管樓主持何主張,只要你理由充份都是一個好答案,不用拘泥此處所述


[ 此文章被kino在2012-08-17 11: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2-08-17 11:08 |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了想....
我確實是對於文字有點太鑽牛角尖了@@
這邊的重點有很多地方要靠舉證而依個案分別考量
謝謝K大熱心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24 08: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02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