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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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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虽然已趋向除罪化~
但尚未为ㄧ般人所接受,所以在法制上尚未有修法明定~

以下几则通奸判例~
33 年 上 字第 1732 号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祇须义愤激起于当场而立时杀人者,即有其
适用,不以所杀之人尚未离去现场为限。被告撞见某甲与其妻某氏行奸,
激起愤怒,因奸夫奸妇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将其枪杀,亦不得谓非当场激
于义愤而杀人。

29 年 上 字第 947 号
因族妇与人通奸,事前计议约集多人持械前往将奸夫奸妇杀死,无当场激
于义愤可言。

28 年 上 字第 2328 号
上诉人因撞获其妻与人通奸,一时气忿,将其妻踢伤致死,自系当场激于
义愤之所为,应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但书论科。

28 年 上 字第 2095 号
被告归家,见某甲与其妻在房内奸宿,当将某甲留住,跑出门外呼兄共同
以绳捆其两手,殴打成伤,越日身死,其殴打要属当场激于义愤之继续行
为,虽结果致死,仍应依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但书与第三百
零二条第一项之法定刑比较,从一重处断。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5 13:2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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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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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的确猜中我的想法
我是看到"致"重伤 , 所以才会有加重结果犯的想法
本来想写直接重伤害,但看不到受伤部位 故往此方向

想不到T大有心 把义愤伤害的判例找出来
><" 不才也是考拉很久 嫌慢(台语)一直考不上
陪大家一起在这聊天 希望没有耽误到其他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5 21:57 |
an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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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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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正当防卫
乙 防卫过当

共同正犯实务见解 需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
甲乙虽共同夺刀 但着手前并无犯意
会夺刀是因为面临现在不法之侵害 而有的夺刀行为
乙的行为并非基于帮助甲之目的而为之
打成重伤顶多论防卫过当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8 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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