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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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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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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一题~~~
甲持榔头恐吓店员乙交500块,甲步出店内后,乙持球棒追出。甲将榔头掷向乙..乙受伤,我的问题是,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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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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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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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楼主大大一个建议:
当刑法哪一部分你觉得有问题,表示你对那一部分还不熟悉~ 就是要去翻书看看~

此题不才猜网路上会讨论甲之正当防卫??
并不是表示甲可阻却违法事由~ 而是解题时可以去讨论乙对甲之行为时的反面问题。
所以网路上讨论应该是甲不得因乙之强制行为而主张正当防卫,盖因乙乃行使其正当合法之权利(现行犯之逮捕)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 网路抓滴~(不才比较懒~ 外加都快忘光光)
http://tw.myblog.yahoo.com/jw!CqPx4J2.../article?mid=738
刑法§23 正当防卫
(一)客观:现时不法之侵害
1.任何权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击。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为
  →动物之侵害,无所谓合法或不法,遭动物攻击而加以扑杀,此毁损行为不得依正当防卫而合法化,但可依紧急避难处理。
    ★例外:除非动物之攻击,是人所唆使,此动物即为人所利用之工具,扑杀动物实为破坏工具,应属正当防卫。
3.合法侵害不许反击→紧急避难行为属合法侵害,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4.误想防卫,即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依循最高法院意见,成立过失犯罪。
5.不法侵害须发生于当下,方可防卫,侵害已成过去,不许防卫。
6.持续性的危险,不能视为现时侵害。但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陷于危险处境的人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请求公权力救济),亦不可主张紧急避难。
(二)主观:防卫意思
1.若行为人基于侵害他人权利,非出于防卫意思而攻击,客观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击,并非防卫意思→此乃「挑唆后之正当防卫」~为正当防卫权利之滥用,成立该罪责。
3.防卫过当:基本上,防卫者所保护之利益,其价值无须大于反击后遭到更大侵害的风险。简言之,正当防卫无须在保全与破坏两个法益间,做利益衡量。  
4.防卫是否过当,应视具体情况判断。→防卫过当,通常指手段上显然超越必要程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刑法§24 紧急避难
(一)客观要件:
1.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急迫危难。
(1)可能为天灾、人祸、意外或动物之侵害
(2)避难所保护之法益价值,大于无辜第三者所牺牲之法益价值,应评价为不违法。
(3)无主物遭遇急迫危难,不得实施避难行为
(4)危难若非急迫,避难行为即不被许可。
2.避难行为
(1)避难所保全之利益,必须高于牺牲之他人利益。
(2)避难行为不可过当,若过当,得依§24条但书规定,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此即「无期待可能性」观念明文化。
(3)误以为发生急迫危难而避难,称之为「误想避难」。此乃「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依过失犯处罚。
(4)具有特殊身分,负有特别义务者,不可率先避难。如因争先避难造成他人伤亡,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二)主观要件—避难意思
1.主观为自己或他人救难,方得主张紧急避难。
2.若出于侵害他人权利意思,因缘际会为他人避难,仍属违法。
3.以侵害为目的,故意招致危难,不能主张紧急避难。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区分※
(一)除极小侵害外,对于任何侵害皆得防卫;紧急避难则限制于四种权益的急迫危难,即生命、身体、自由、财
  产的危难。
(二)正当防卫乃对于侵害者之回击,不波及第三者;紧急避难则牺牲他人权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无辜第三
  者。
(三)除少数例外,纵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开侵害,仍可对侵害者回击;避难行为则出于不得以,即若有其他方式可
  避开危厄,不得采取伤及无辜的方式避难。
(四)基本上,正当防卫无须考虑利益衡量,防卫之法益即使小于反击所破坏之法益价值,仍属正当防卫;但紧急逤 避难必须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价值应高于牺牲的法益价值,否则避难过当。
(五)任何人遭现时不法侵害,皆得反击,负特别义务者受侵害时亦同;至于紧急避难,负有特别义务者不可率先
  避难。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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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鸡腿 于 2012-04-21 21:21 发表的 刑法一题~~~: 到引言文
甲持榔头恐吓店员乙交500块,甲步出店内后,乙持球棒追出。甲将榔头掷向乙..乙受伤,我的问题是,乙是主张现行犯逮捕,那如果要讨论甲是否可以阻却违法的话...应该是讨论紧急避难吧!!!,因为乙是好人阿...乙应该是危难的来源吧,可是我在网路上看到的答案!甲都是主张正当防卫!!? 是网路答案错了!!还是我记错了阿

管见认为是讨论紧急避难无误,但不会过。你所看到的解答是怎么写的?贴上来看看就知道啰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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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榔头恐吓店员乙交500块,甲步出店内后,乙持球棒追出。甲将榔头掷向乙..乙受伤,我的问题是,乙是主张现行犯逮捕,那如果要讨论甲是否可以阻却违法的话...应该是讨论紧急避难吧!!!,因为乙是好人阿...乙应该是危难的来源吧,可是我在网路上看到的答案!甲都是主张正当防卫!!? 是网路答案错了!!还是我记错了阿

我的观点

(一)这题很明显想要讨论的是,乙持球棒追出的行为是否为,侵害系『已完成的防卫行为』

     1.不法前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2.刑法第23条『对于现在之不法侵害』,其侵害的时间点到哪,才算是侵害业已完成


(二)为什么不是24条,原因在于..........那500块属于不法之所得,不能视为保护自己之财产吧!? 

   (简单的说,紧急避难是双方合法行为所主张的阻却违法事由,甲防护赃物之行为不能视为合法行为,否则刑法就真的是保护坏人的法律了)

   

观念不正确之处,请多指导,感谢^^


(另感谢TJQAZ 大大的鼓励^^)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2 00:42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2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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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如果是旧题旧解,乙确实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侵害已结束),从而甲可主张正当防卫。但现行犯逮补近年开始被注意,甲虽已步出店门,但仍符合现行犯之定义,乙的行为可认为是依法令行为,从而甲不得主张任何阻却违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楼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确的。不过(二)的话,不能保护财产,也还能保护身体或自由吧?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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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 是我误解题目意思还是题目让我看不懂??
楼主是在问:
网路看到讨论都是甲在主张正当防卫,而楼主认为甲应是要主张紧急避难才对~

lancesan 大你是不是题目看错??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2-04-23 12:4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题如果是旧题旧解,乙确实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侵害已结束),从而甲可主张正当防卫。但现行犯逮补近年开始被注意,甲虽已步出店门,但仍符合现行犯之定义,乙的行为可认为是依法令行为,从而甲不得主张任何阻却违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楼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确的。不过(二)的话,不能保护财产,也还能保护身体或自由吧
有标颜色都是在讨论甲??是不是自己发生错误外加看错别人的错误~
大大你在习惯错误吗??----->开玩笑滴
不才感觉怪怪滴~  

以上绝无要冒犯之意~  
不才比较喜欢来乱~开玩笑~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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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讨论甲啊~

国内通说就是以攻击者是好人坏人来分23还是24

我说的旧解法是

乙:无法主张23,所以乙是坏人,甲可以主张23

近年解法

乙:可主张21,所以乙是好人,甲无法主张23。
因法秩序的一致性,刑诉88的相对人无法主张24(不然每个被抓的坏人都反抗然后主张24?),所以也不能主张24。因此乙无法为任何阻却违法之主张。

我上篇回的是「乙讨论24,但不会过」,应该是没矛盾...



另一个,我回k大(二)的部分,意思是能不能主张23不是看500元是否为不法所得。如果甲能主张23的话,那就算500是不法所得,还是可以用保护自己之身体或自由来主张23。


讲的不清不楚,金拍写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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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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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2-04-23 22: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在讨论甲啊~

国内通说就是以攻击者是好人坏人来分23还是24

我说的旧解法是

乙:无法主张23,所以乙是坏人,甲可以主张23

近年解法

乙:可主张21,所以乙是好人,甲无法主张23。
因法秩序的一致性,刑诉88的相对人无法主张24(不然每个被抓的坏人都反抗然后主张24?),所以也不能主张24。因此乙无法为任何阻却违法之主张。

我上篇回的是「乙讨论24,但不会过」,应该是没矛盾...



另一个,我回k大(二)的部分,意思是能不能主张23不是看500元是否为不法所得。如果甲能主张23的话,那就算500是不法所得,还是可以用保护自己之身体或自由来主张23。


讲的不清不楚,金拍写 表情





lancesan :

刑法24条,对于急迫情事为保护自己或第三人之身体、自由。

对人主张紧急避难需双方行为皆系合法行为下所适用之阻却违法。


1.本题看不出乙欲主张何种紧急避难之合法事由,乙系因(自己不法前行为)而导致被甲持球棒追出,乙不得主张其不法前行为属合法行为而进行避难

2.本题中若欲探讨乙是否得主张紧急避难,可以!!  但明显不是该出题者所欲之争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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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23或24,不才可能又是少数说~

至于lancesan大~ 不才很确定~你真的在搞错误
因为k大(二)的部分是在讨论紧急避难不能主张的原因~


(一)这题很明显想要讨论的是,乙持球棒追出的行为是否为,侵害系『已完成的防卫行为』
  1.不法前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正当防卫
  2.刑法第23条『对于现在之不法侵害』,其侵害的时间点到哪,才算是侵害业已完成

讨论(一)的内容?? K大想讨论的是甲可主张正当防卫吗??
如果是的话,那为何要讨论乙持球棒追出的行为是否为,侵害系『已完成的防卫行为』及不法侵害的时间点到哪??又何时算侵害业已完成??
不才觉得应该不用,直接讨论1小点的内容即可~

以上即将昏迷中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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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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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3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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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2-04-23 12: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题如果是旧题旧解,乙确实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侵害已结束),从而甲可主张正当防卫。但现行犯逮补近年开始被注意,甲虽已步出店门,但仍符合现行犯之定义,乙的行为可认为是依法令行为,从而甲不得主张任何阻却违法(法秩序的一致性)

楼上大大(一)的想法是正确的。不过(二)的话,不能保护财产,也还能保护身体或自由吧?





从这篇就知道你~~~~~还是直接去找扑马上课比较实在!纯看书【根本没有用】!
1.为什么要设立【阻却违法事由】~~~人都被打了,就直接成立犯罪阿!因为要判断行为人是否【为保全重大法益】而侵害法益!那为什么要设立【正当防卫】?因为法律允许行为人【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可以【侵害他人的法益】来【保全自己的法益】!


2.本题中,甲是【行为已结束并离开】~~~~~我问你,你东西被抢了,你要不要【抢回来】~~~~还是嗡嗡阿看你的东西被带走!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了!每个人都会去【抢回来】!就只有你【最聪明】!认为【无法主张正当防卫~~~~~侵害已结束】,那正当防卫有什么屁用!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3.所以你也不需再回贴扑马老师的课本内容了~~~~~不然不是也证明扑马老师【最聪明】吗?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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