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7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2-02-21 17: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懂的部分,
1.如果185-3論致重傷,那與修法前的判斷不同
--------------------------------------------------------------
以上再說明一下,因為太簡略了,所以會產生誤解

題目為,甲因酒駕不慎將乙撞成重傷,甲見狀後立即離開,不久路人丙將乙送醫

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醫生認為如果早一點送到,乙就不會死了

如果依修法前.甲不是應成立185-3和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嗎?而不是185-3和過失重傷想像競合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

所以我才說依現行法判斷,如果本題甲成立185-3之致重傷罪,那不是和修法前不同嗎?
如果現行法甲成立185-3致重傷和294致死數罪併罰,不是和舊法判斷不同嗎?

答案還是一樣嗎?表情
個人依大大所舉例看法:
依修法前,甲成立(185-3+過失重傷) [185-4 294 271(15)] ---->原來我倆修法前就不同,只有布袋戲同 呵呵~
幸好~~你我皆對男人沒興趣~~表情
修法前我一直都這麼亂來滴~~表情
修法後~我依然來亂~

大大的過失致死跟過失重傷差很大呢??因為一個是生命法益,另一個只是身體法益---->我感覺好像跳著結束行為態樣。

以上亂說~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1 18:0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