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1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original2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實務見解:判例、判決??

刑法課本上面寫的實務見解

ex: 最高法院93年台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0 18:59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正式的文書上引用實務見解是要註明判決或判例的

樓上講的情況,如果沒有在一開始的凡例/體例說明引用的格式的話

應該是作者偷懶......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30 20:32 |
菜鳥考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凡出現民國幾年台上字第幾號的格式,不外乎是三審定讞的判決或者判例,
前者代表最高法院對於個案的法律見解;後者代表最高法院民事庭與刑事庭
法官們從眾多判決中揀選出具有代表性的見解作為範例,日後各級法院針對
雷同事實個案的時候就必須遵照這個範例,這個範例就稱為判例

如同1樓版主說的,判決或者判例是必須註明清楚的,可以從司法院網站
得知最新判例到民國幾年,如果沒有就代表是判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06 17:58 |
original2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原來如此阿~~~

我了解了

謝謝兩位抽空解惑喔!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0 22:38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不管是判決、判例,重點是裡面的內容!
【如果你是準備國考的話】,通常老師所給的判決、判例,大部分是【實務的通說】,表示實務對某個事項是採什麼看法【大法官、判例、決議、判決都一樣】,除非老師說【這一篇字號要背下來】~~~否則若對判決判例傻傻分不清,就給個標題【實務認為此種情形是採.......說法、見解】即可!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2 23:15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另外original246:
你也是準備法警嗎?如果是那麼你是住哪個縣市?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12 23: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7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