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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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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腦力激盪時間:身分法四問
1. 1065條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我不懂的是,不同於"推定",1065條的"視為"應該是不可以舉反證推翻。那何以1066條又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得以提起否認之訴呢?那這樣不就可以舉反證推翻1065條了嗎??

2. 一對夫妻後來撤銷了婚姻,那之前婚姻關係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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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22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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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爾 於 2011-10-22 20:39 發表的 腦力激盪時間:身分法四問: 到引言文
1. 1065條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我不懂的是,不同於"推定",1065條的"視為"應該是不可以舉反證推翻。那何以1066條又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得以提起否認之訴呢?那這樣不就可以舉反證推翻1065條了嗎?? 

.......


拋磚引玉,其他就留給版上的強者吧

 

1066條的否認,否認的是「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也就是認領的前提要件……
換言之,子女之認領,以有真實血統關係為前提,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無真實父子關係時,則不因認領而成為父子,縱認領行為無瑕疵,該認領仍為無效。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2 22:22 |
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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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回答我第一題。看了一下你的答案,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如下:

我國民法不給予"不真實的認領"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認領錯誤,該男非法條字眼所指之"生父",儘管認領的形式要件符合,但是實質上不生認領效力?並得以舉反證推翻???


法條上的輔育視為認領的"視為",是指"生父"真的與該小孩有父子關係的那種,所以不再能以反證推翻了,無1066條的適用了,這樣對嗎???



@另外,還有好心人可以提供其他三題的意見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23 18:20 |
mark5473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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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回答我第一題。看了一下你的答案,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如下:

我國民法不給予"不真實的認領"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認領錯誤,該男非法條字眼所指之"生父",儘管認領的形式要件符合,但是實質上不生認領效力?並得以舉反證推翻???


法條上的輔育視為認領的"視為",是指"生父"真的與該小孩有父子關係的那種,所以不再能以反證推翻了,無1066條的適用了,這樣對嗎???



@另外,還有好心人可以提供其他三題的意見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18:4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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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安迪沃爾 於 2011-10-23 18: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你回答我第一題。看了一下你的答案,我整理一下我的理解如下:

我國民法不給予"不真實的認領"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認領錯誤,該男非法條字眼所指之"生父",儘管認領的形式要件符合,但是實質上不生認領效力?並得以舉反證推翻???


法條上的輔育視為認領的"視為",是指"生父"真的與該小孩有父子關係的那種,所以不再能以反證推翻了,無1066條的適用了,這樣對嗎???



@另外,還有好心人可以提供其他三題的意見嗎??


結論上來說是的,但「並得以舉反證推翻」這樣的用語並不是那麼精確:

回想一下:10651項後段擬制的是甚麼?

-->是擬制有「認領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擬制有「親子關係」 

因此,在非生父撫育的情形,1066條的否認之訴,嚴格來說並不是推翻被法律所擬制的事實(認領的表示),而是主張適用擬制規定的前提要件(「生父」這個要件)不存在 

 順便說一下我對其他題目的淺見
 

2題有請大家補充了……
我初步的想法是:1075條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同時為2人的養子女,所以婚姻被撤銷的話,就會發生違反第1075條的情形,可以想見應該至少會有「無效說」和「得撤銷說」的答案,但我想應該有其他高手可以提供更好的答案和說明
 

3題我的想法與你一樣
 

4題的立法理由是: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    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    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三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1-10-23 22:5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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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22:31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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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湊熱鬧 關於第2題
身分行為被撤銷時,不會溯及失效,依民法998只會往後生效,故夫妻關係存續中未被撤銷前之夫妻共同收養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對於未成年養子女得類推婚生子女之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行使之規定,可共同行使或委由一方單獨行使,若是不願繼續收養關係者,類推各該收養條文,養子女為成年人 得合意終止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依其年齡再去類推適用,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規定.
總結 簡單化,假設養子女為未成年人,夫妻婚姻關係撤銷後,大家仍願意維持收養關係,婚姻關係撤銷前收養既經法院認可,且無不得收養情事,既經詳細審慎調查,並未有身份高度不利益危險,且依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法院與養父母應為未成年養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之立法意旨下,以不撤銷並繼續維持該收養關係為佳.結束
請先進們指教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3:24 |
安迪沃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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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寒窗問拾得.關於"認領"相關概念的補充, 看了你的解答,我又引申出更進一步的問題是:

(一)當認領人認領錯了小孩,雖然是反於真實的認領,依論理,是無效的認領。那我的疑問就來了-->
實際操作上,仍然是要透過(1066條)否認之訴,由法院來作一認領無效之訴為確認,是嗎?


怕講不清楚,再贅言解釋一下,我的問題是,這種違反真實的認領,也帶小孩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在事後發現是誤會一場之後,認領人需要再向法院提起任何訴訟嗎?雖然法理上是不生認領之效。



謝謝您~


[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11-10-24 12: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0-24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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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嘛......我只能說,要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個結論是正確的。

不過違反真實血緣的認領效力如何,以及該怎麼處理,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如果真的有興趣的話,我覺得可以有一點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後再來深究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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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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