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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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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補充三點:

1.法律不需要依賴「標準作業流程」來確保大家不會用榔頭來實施CPR,就跟你不會使用榔頭來吃飯是一樣的道理。

2.「標準作業流程」的目的在於「提高獲救機率」,而非降低胸骨受傷的風險,因為不符合標準作業流程的情形包含「施力過輕」,此時壓傷的風險遠低於標準作業流程,且對胸部施壓本身即存在壓傷風險,顯見「標準作業流程」與「降低胸骨受傷的風險」沒有絕對關連,即便法律不容許CPR對胸骨造成的傷害風險,他的標準界線也不會是「標準作業流程」這個東西

3.「標準作業流程」並非人盡皆知,對施救者、受救者都是一樣的,被CPR的人自己也不知道「標準作業流程」的內容是什麼了,他們有何資格信賴「ㄧ般人」知道並按圖施工?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能信賴別人(ㄧ般人)要做到嗎?信賴是公平的風險分配,可不是用來滿足人類無盡的慾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0-11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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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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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T史密斯 於 2011-09-27 23:2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違法性的部份,甲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來主張阻卻違法嗎?亦或是主張推測承諾?還是說有沒有可能在客觀歸責的部份,主張降低風險,直接排除歸責呢?
TO:樓主
個人意見如下:
1.對於阻卻違法事由,如果可用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沒有人會用超法規阻卻事由。所以你會認為或用推測承諾,錯很大喔。(就此題而言喔)

2.對於用客觀歸責理論,你認為一定是過失犯嗎??不一定喔,也有可能是加重結果犯。
如果是加重結果犯(CPR壓胸本身就是傷害,肋骨斷幾根會不會是不小心的過失),你用客觀歸責理論中的風險降低去排除,那不是錯很大。
當然也有可能是過失犯,以客觀歸責理論來論述當然也可以。不過你能寫多少呢??考試也要版面內容。
結論:
個人認為此題目不管是自己想的或是考題,就是要看緊急避難的要件。


以上自己亂說~~~~榔頭做CPR都可以了,應該沒甚麼不可以的。表情

----------------------------補充
不好意思,表達能力不好。表情
2.對於用客觀歸責理論,你認為一定是過失犯嗎??不一定喔,也有可能是加重結果犯。
我所要表達的意思是,行為人有可能是過失犯,也有可能是加重結果犯。所以用客觀歸責理論,假如行為人是加重結果犯,那不是錯很大。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1-29 22:4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7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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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篇題目又再重提,那麼本爐主就做一個【總結論】:
就客觀規則理論:
1.行為人還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1)此為【替代風險】,並非是【降低風險的效果】:
    如果為【降低風險的效果】,則必須是【對於既存之風險】降低其侵害效果,前提
    是【從頭到尾只有一個風險】~~~~本題而言,如甲能夠立即叫救護車予以送
    醫,始能符合此要件;本題中(因為沒有對乙產生法益侵害,亦屬降低風險效果之方
    法),甲壓斷乙的肋骨,是以【侵害他人法益,以保全其更重大的法益!】,故應以
    【緊急避難】來討論!
  (2)法所容許之風險:~~~~~我這裡與【往真裏修】有不同見解!
    社會上存在無法預估會發生的風險,本來應該予以禁止的!但是基於社會公眾的利
    益及社會發展之需求,我們才會允許此種風險【有限制的存在】~~~~~~於是就
    產生了【標準作業流程】,告知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均具有【管控其從事工作所生
    的風險】維持在【容許規範內】的義務~~~~~如果未依此【標準作業流程】實施,
    便具有【風險逾越容許規範】的可能性~~~~如事後發生【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可
    視為【未依標準作業流程實施】,導致【風險逾越法容許之規範】所造成!反之,業
    已遵守【標準作業流程】,即代表:已盡到【管控其從事工作所生的風險】維持在
  【容許規範內】的義務~~~~~~縱使事後【發生風險】,亦屬法所容許!

    本題中,甲不慎把乙肋骨壓斷,屬於製造風險之行為;從本題觀之,甲把乙肋骨壓斷
    之原因,是因為【未盡到實施CPR應該注意之義務,導致壓傷了乙之結果發生】
    (PS:過失是符合兩個要件:
          A: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B:違反客觀預見可能性
            兩者均由事後理性第三人予以判斷)
    顯然甲此不慎把乙肋骨壓斷之行為【已生逾越容許規範之風險】~~~故甲製造【法
    所不容許之風險】!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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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緊急避難而言:
  的確具有急迫危難的情狀!但就避難手段而言~~~~~欠缺【適當性】!
  避難手段必須是【有效排除或減低風險】,如果不能【有效排除或減低風險】卻侵害他
  人法益,自屬欠缺【適當性】!

  本題中,甲的確是具有【實施CPR的注意義務】,並且甲實施CPR時亦有其注意能力【甲實施時已懂得應按何處、何時換氣】,卻於實施時【未盡其注意義務】,導致風險發生~~~~此乃14條第一項【無認識過失】~~~~因此此風險是因為【甲未盡其注意義務】而發生的,但是甲對其【風險之發生~~~~並不認識、也不能預見~~~~~~因為違反相關規則,只是風險發生率升高,但不一定會有結果產生】。

既然甲對此風險【無認識、也無預見】~~~~顯然甲於實施CPR時【並無預見壓斷他人肋骨之侵害法益行為,來達到保全更重大之法益】~~~~此乃無助於保全法益之侵害法益之行為~~~~自然欠缺【適當性】,不得成立緊急避難,但可主張【避難過當】!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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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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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樓上大大,你說得非常對,我本來就是門外漢,如果我是專業的,那你還混什麼。
但~~就我這門外漢來看,你把門關得很緊喔??
對於我所說的,榔頭做CPR是爬文看到的覺得特別有印象而已。要怎麼想隨已意。我沒那麼無聊,來這打嘴砲,要嘛去打砲才爽。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並非本爐主沒用【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來論斷該案例,而是【不成立~~~如五十三樓論斷】,只是基於保障人權及刑罰發動的必要性,而加以論斷【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不懂   保障人權--這不是憲法位階的概念嗎? 刑罰發動的必要性--這不是刑法謙抑思想嗎? 用這兩個概念而論斷超法規阻卻事由??
不好意思,我淺,我真得很膚淺,太深奧了。

[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2.加重結果犯,其適用前提,必須只限於【直接故意】,以至於事後卻發生【比原先預料侵害法益】更為重大的結果,才可適用之!
我上面說可能是加重結果犯,又沒說一定是。再者...壓胸不是直接故意的傷害行為嗎???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來行為人一開始是實施【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

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如果是這樣,那一開始就不用討論,因為非屬刑法所要規範的行為。就刑事法而言,這就是刑法上的傷害行為,而在違法性加以排除。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但本題【根本無法適用加重結果犯!】,一來行為人一開始是實施【合法CPR急救行為】,非屬不法行為
這裡更深奧,一下無法適用加重結果犯,一下又是非屬不法行為。那到底算不算是刑法上的行為呢??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二來就算甲是故意要壓傷乙,但是甲亦可預見此壓傷行為能有可能造成乙肋骨斷裂的結果~~~此為"擇一故意",並非是【直接故意】~~~~最後如發生肋骨斷裂,還是論以【故意重傷罪】論處~~~~~
擇一故意??? 並非是直接故意???   最後如發生肋骨斷裂,還是論以【故意重傷罪】論處???  
太深了,完全跟以前學的完全不一樣。這可謂是新刑法~~~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1-28 03:5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至於是否符合第10條第五項第六款之定義,此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須由法院予以解釋函攝;如專業醫學能夠提出【客觀專業之重傷評斷報告】時,法院則依此報告決定【肋骨斷裂是否符合重傷定義】~~~~~~此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
.......
這裡露餡囉~~~~這表示你有學過行政法&法緒,不要懂一些,全部拿來用麻?,用完就真的也完蛋囉!!!


我不是來打嘴砲的,我是來亂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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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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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新刑法』,難怪這麼深奧。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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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外漢是不用去推論證明自己的。別人看內容就會知道啦。
我自己就承認了啊。
我是門外漢~


我沒有要考試,要考試的話,我就不會這麼無聊去回....頭殼硬人的文。我現在是店小二呢~~~表情
奇怪了,我最早一篇好像是回給樓主,怎麼@#$&&......真無言~~表情
我再回文是你錯誤的論述過程並不是反對喔,怕你害到人啊。至於你其他篇有無錯誤論述,我也懶得去看。
因為你的門....關的緊,又上了無數的鎖打不開阿。表情
A~~
好像真的是打~~嘴~~泡~~喔
失禮 失禮~~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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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9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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