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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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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 酒駕問題
甲酒駕撞車撞斷一根路燈後,離開現場跑回家裡帶母親乙來頂罪

甲是否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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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1:58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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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醉態駕駛

乙:頂替罪

其他都沒有

肇逃要致人死傷、毀損不罰過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該公務員無查證義務

甲乙沒有競合的問題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5:33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5 12:21 |
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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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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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要該公務員無查證義務


這句話不太清楚,可以解釋一下嗎?

我看新聞說,乙是犯了偽造文書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1:5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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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的成立要件,該公務員必須是你講什麼他就寫什麼,不用查證。舉個有名的例子:假遷戶口(選舉時的幽靈人口),因戶籍法有規定戶政人員必須去查證真實性,所以報幽靈人口不符合214要件。

警察一定有查證人犯義務,這應該可以理解。

不過如果是在「警詢筆錄」時假報自己為犯罪人,那又是另一種講法了。這有點複雜,簡單的來說,筆錄就是記錄「受詢人說了什麼」,乙說「我幹的」,筆錄上寫的也是「乙說他幹的」,那根本沒有登載不實的問題。筆錄上絕對不會寫犯人是誰,又不是判決書

第二點不懂...就算了,第一點比較重要。

另,記者寫的,聽聽就好。警察講的?不太重要。警察只是需要一個理由把人送到檢察官那邊,記者的法律水準則是有目共睹(也不能怪他們就是)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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