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肇事逃逸跟遺棄罪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57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芸淡風清
級別:
小人物
x12
x149
分享:
▼
x
0
[求助] 肇事逃逸跟遺棄罪
請教一下,下面的例子都要論遺棄嗎?
一、甲開車撞傷乙,乙受傷甲未救助即離去,乙自已去找醫生。
二、甲開車撞傷乙,乙重傷甲未救助離去,路人丙將乙送醫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3 16:43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185-4跟293 294分屬不同法益,的確應該要討論再競合掉
185-4保護法益的爭議還蠻大,但提到沒人敢說妳錯,不提就有危險。
比如說...士院書記官長的先生就認為是保護求償權...這位老師雖然不出刑法題目,但在實務界很給力,吃他這套的不在少數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x
1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4 05:05 |
cclock
級別:
小人物
x0
x12
分享:
▲
▼
印象中,肇事逃逸已含遺棄之性質,除非被撞者死亡,否則不另論遺棄罪,可是好像很多人都會論遺棄,然後跟185-4依想像競合處理。
是我誤解了嗎,還是又有改,所以想問一下。
看時間吧~
要論不論都可以,只是論了有多幾行字,看起來版面多一點
換個角度,為什麼被撞者死亡就要論遺棄致死罪?
也只是因為論完185-4跟遺棄致死罪後,想像競合會論遺棄致死罪(刑比較重),所以一定要論出來競合掉.
因此~~還是論一論在競合一下,讓老大知道你有懂這些東東,不然他還以為你不懂勒~
x
1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16 00:10 |
csking010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遺棄罪的成立要件
好像要有[積極的行為]
例如
甲開車撞乙,心生恐懼而[將乙載往深山棄置]
無論最後乙有沒有死
都成立遺棄罪
否則只要成立185之4 交通肇事逃逸+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
這是個人己見
不知道對不對~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訂正~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18:07 |
lancesan
級別: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遺棄有293、294之分,294為有義務者之遺棄,作不作為都能符合構成要件
而185-4符合294,因為道路交路管理條例這個法令,為294上依法有義務之人
至於二者為何種競合,視185-4所保護的法益而定。光立法者把這條罪放在社會罪章裡,已經有足夠理由將之視為與遺棄不同之法益。而學說上大約分三派,(我印象中的)多數說是歸在個人法益,但「有力說」認為保護之法益為民事求償權。(最後一說因為考試無實益,我記不是很清楚,好像類似立法理由,認為保護的是被害人+其他用路人,為個人+社會之法益。)
不管是哪一說,這個爭點是一定要寫出來的,至於真的寫不寫294反而不是那麼重要。(雖然說也是蠻重要的)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x
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20:3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x0
x1156
分享:
▲
其實185-4的立法本來就很爛,才會出現保護法意的分歧!但重要的是
考試答案要一貫沒有矛盾就好!
補充:294/293還有要注意的一點是『無自救力』!雖然看起來不重要
不是因為他不重要,而是也點不起眼但十分重要的東西!再來『遺棄』
到底只的是什麼,這也是十分重要的考點(文字上看不出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x
0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0 20:46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