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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ayoot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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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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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限定继承问题
甲,乙,丙,丁公同共有A屋,乙死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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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3 1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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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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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提供一下浅见:
1.公同共有系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所以由题意甲,乙,丙,丁应由继承而发生公同共有。
2.乙死后就A屋所有部分,如何论??→就讨论乙的遗产啊!!
3.ABC抛弃继承三人对A屋之主张?→抛弃后就不得主张了啊!!!
                    反面来说,ABC可以主张非继承人及非A屋所有人!!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5-04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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