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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大关于法律文字上的差异及刑诉传闻法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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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to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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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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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大大关于法律文字上的差异及刑诉传闻法则等问题
各位大大午安:)不好意思想请教一下下列问题
1、一般我们所看到法条所规定的「不在此限」与「不适用之」两者有什么差异?是范围内、外的差别吗??
2、刑诉159之1 「除有显不可信之情况者外」与159之2「具有较可信之特别情况」两者在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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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6 11:56 |
往真里修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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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个都是排除的意思,不过个人感觉,「不在此限」多半会以「但书」的型态与原则要件同列在一起;而「不适用之」则是单独以「它项或款」列叙。
2.二者「许可的程度」不同:
159之1 「除有显不可信之情况者外」:意指原则上可以,少数情形不行
159之2「具有较可信之特别情况」:意指原则上不行,少数情形可以
如此,便区分了「在侦查主体(检察官)前的陈述」与「在非侦查主体(司法警察等)前的陈述」,在证据价值上有所差异,简单说,在检察官面前陈述的纪录较为可信。
3.传闻证据,因传闻法则的缘故,原则上无证据能力。
所以「不适用传闻法则」表示该传闻证据原则上具有证据能力。
而「传闻法则之例外」表示该传闻证据原则上无证据能力(适用传闻法则),但在例外的情形让它有证据能力。
要比较证据能力许可程度的话,前者许可的是全部,后者许可的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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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
2011-04-27 15:42 |
pluto32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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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非常感谢往真里修大大的指教
一语点醒梦中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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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5-02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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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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