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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9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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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求助]刑法問題
甲與乙結怨,相約於KTV談判,甲與乙各帶述名小弟助陣,此時忽聞KTV門口有打鬥聲,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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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4 16:45 |
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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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意聯絡!?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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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6 21:04 |
shl651029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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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意不清 無法做可能推測
未敘明丙是何人所傷
樓主僅述檢察官認定丙殺人未遂共同正犯起訴
太多可以自行添油加醋的地方
打人的是甲的小弟?第三者?
丙是本案殺人案之被害人 . 本案談判之當事人?本案談判無關之路人?
1.若丙是無關之第三人?無端被害,加害人無加害犯意 誤為目標打擊之(客體錯誤)
殺人未遂起訴-->大膽假設 有理由
2丙一樣為無辜第三人,甲或小弟有出手未必故意 打成重傷,甲 殺人共同正犯起訴
-->有理
3丙為仇家,甲未動手 小弟動手,在事情早已開會謀議處理,共謀共同正犯
起訴甲為殺人未遂共同正犯-->有理由
4丙不認識甲 小弟,甲和小弟亦不認識,甲和小弟都沒動手,丙重傷而死--->甲 殺人共同正
犯起訴 顯無理由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1-03-16 23: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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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6 23:06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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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沒有共同正犯~除非採整體注意義務!但義務之注意又有個案之判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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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7 10:50 |
ck901389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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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板友的回應
我看判決書時最奇妙的一點就是
「丙被不知名人士毆打」
然後起訴書就寫甲與不知名人士具有殺人行為之犯意聯絡
真的很奇怪...
要麻也是起訴聚眾鬥毆
殺人罪跟聚眾鬥毆的刑罰差超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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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22 16:46 |
往真裏修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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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感興趣的是
既然人都死了 為何是起訴殺人「未遂」
理由到底是??????????????????????
我的推測是
甲在群毆中 毆打丙以外其他人 因為丙死了 所以認定參與毆打的人通通有殺人故意
只是被甲等共犯毆打的人沒有死
也就是說甲是與「打死丙的不知名人士」以外之人形成共同正犯
至於丙的死究竟何人所為 因關鍵正犯沒有找到 致丙於死的「行為分擔」無法舉證
(這部份應該是缺乏關鍵證據的緣故)
所以甲沒有為丙的死負責
丙的死亡 只是用來證明甲與其他共犯都有殺人故意的證據事實而已
所謂的「犯意聯絡」 也是要讓甲成立殺人故意的說法
(不這樣講 死亡結果就無法證明甲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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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3-22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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