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共同正犯问题(一)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1-01-16 12:02 发表的 : 2,6551980
一.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和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8 08:4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请教一下:
1.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
→为什么『共同』+『故意』=犯意联络?
以本题来说:
甲在A地,丙在B地都有想杀乙的故意→算不算共同?算不算犯意联络?
2.甲为第一次行为,丙为第二次行为,有行为分担:
→为什么两个人的行为可以叫做行为分担?
行为分担不用在犯意联络的决议范围吗?
如果应该在决议范围,本题行为分担的范围是不是应该只在『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
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
如果行为分担不用在犯意联络的决议范围:那么所有的对客体的前后侵害法益行为都应该可以成立行为分担啰?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28 09:46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28 09: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请教一下:
1.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
→为什么『共同』+『故意』=犯意联络?
以本题来说:
甲在A地,丙在B地都有想杀乙的故意→算不算共同?算不算犯意联络?
2.甲为第一次行为,丙为第二次行为,有行为分担:
→为什么两个人的行为可以叫做行为分担?
行为分担不用在犯意联络的决议范围吗?
如果应该在决议范围,本题行为分担的范围是不是应该只在『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
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
如果行为分担不用在犯意联络的决议范围:那么所有的对客体的前后侵害法益行为都应该可以成立行为分担啰?
以上敬请指导~~


感谢 sierfa 回覆,
如此的回答很有道理
也让我能感受到若题目仅仅提及共同之问题

但是我在想当初出题者,应该是有意思要我们写到共同正犯
然而有高人问我为何是共同正犯
我个人怎么想都想不出来为何不是,
不过听到 sierfa 的说法,也就觉得原来是这里的问题

那我再提及一下原题中,
第一次行为,有提及"甲丙共同杀乙故意",
第二次行为,又提及"甲丙听信后",
算不算前后均有犯意联络之意,当然我觉得 sierfa 所言也不无道理,亦可资参考。

那有关行为分担部份
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这我应该使用假设在决议范围内
谢谢指出这重要假设前提。

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8 17:49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再请问一下:
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
大大是用哪一事实或理由推论『应该使用假设在决议范围内』??

又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即事实认定不明;
是否应依罪疑为轻认定???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28 18:19 |
leosedw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基本上 学者说 有犯意联络 又有参与的客观 +主观 一定是共同正犯
按老师的说法 大部分的共同正犯 的实务题 最长出的是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是否符合刑28条 或者是用刑31条的观念判断
依题例 甲与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又双方的剂量不足 合谋才能造成以之死亡结果 这又牵扯到 两大理论的论述 相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可规则性

请高手指点 小弟愚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8 21:54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首先,还是感谢 sierfa 回覆
可能,我的叙述不明
所以,再为说明发问之原因
----
话说,此题(下称本题)系他文内三题组之一题,摘录过来发问
原先,原文主题为因果关系,依其前后题意,本题吾认为应为共同正犯
但是,因为有高人疑惑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故于此另开文发问
所以,本文只讨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因此,前后可能无法连贯,实感抱歉
但是,我想也不能因为题组而为藉口
因为,形式上本题就是能成为单独的一题,
敬请,不吝赐教,并予陈明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28 18: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再请问一下:
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
大大是用哪一事实或理由推论『应该使用假设在决议范围内』??


既是,假设,应该就不用事实或理由推论,
因为,推论,就是依法理或经验推论,
然而,假设,就是若具某关系或事实,
当然,依题文,是否能假设,那就见人见智
其实,前篇我的回覆,就应该修正如下
----
若是,成立共同正犯之答案
----
第一次行为,"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甲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第二次行为,"甲丙听信后",具犯意联络,"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假设决议由甲为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28 18: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又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即事实认定不明;
是否应依罪疑为轻认定???


sierfa 所言极是,依 sierfa 见解可能应该修正如下
----
第一次行为,"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杀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第二次行为,"甲丙听信后,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
依罪疑为轻,甲为杀人既遂罪之正犯,丙为杀人既遂罪之帮助犯
----
写到这,不知道有没有发现问题

我再重新写一次答案,就可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
甲之部分
----
甲有杀乙之故意,两次下毒行为乃时空密接的一行为,具累积的因果关系,侵害乙生命法益
是以,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
丙之部分
----
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共同正犯
另后,"甲丙听信后,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此时虽仅甲为之,
然而,仍于甲丙杀乙之犯意联络范围内,亦无共犯脱离或中断或中止行为
是以,共同正犯之甲杀人既遂,丙亦杀人既遂
----
纵上,甲丙为共同正犯
----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9 00:10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eosedward 于 2011-01-28 21: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 学者说 有犯意联络 又有参与的客观 +主观 一定是共同正犯
按老师的说法 大部分的共同正犯 的实务题 最长出的是身分犯的共同正犯 是否符合刑28条 或者是用刑31条的观念判断
依题例 甲与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又双方的剂量不足 合谋才能造成以之死亡结果 这又牵扯到 两大理论的论述 相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可规则性

请高手指点 小弟愚昧


哇,好法感啊,哈哈,我也是这样觉得耶
不过若有论述过程那更好耶
分析结构如下

大前提(正确)
----
基本上 学者说 有犯意联络 又有参与的客观 +主观 一定是共同正犯
----
小前提(快帮帮想想)
----
空白
----
结论(我喜欢哈哈)
----
依题例 甲与丙一定是共同正犯
----
当然还是很谢谢大力支持共同正犯的答案
不过若是能再帮想想补上『空白』之处的理由,就更好了
上一篇我想了有快两小时耶
天啊,我是不是应该封电脑啊,
这个文字电玩太好玩,太恐怖了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9 00:2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8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