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是看了题目指出的争点
和
柏桧 的详尽解答回覆后,
有所感而提出想法,特予陈明。
不然,这题我根本不知道重点在哪
(民法还没开始上课,都忘光了,惨....)
提出拙见如下,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下面是引用 blessmeok 于 2011-01-18 13:53 发表的:
题目:19岁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买了一瓶饮料,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元,甲在中奖后,立即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如何?
请问,发票中了200万,200万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许处分之财产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吗???
谢谢!^^
本题争点在于限制行为人的发票中了200万(以下简称大奖),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许处分之财产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吗?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18 20:41 发表的 :
肯定说:因一般通念及经验甲可能中大奖,则采200万为衍生物说,可获得交易对象之保护.
否定说:甲的父母,有代理权,200万元应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并不会允许甲会有如此大数目的金钱,及同意其处分.故甲中大奖,但依然必须经由代理人同意始可处分.且零用金与200万在数量上难于以洐生关系说明.
(一)若采肯定见解,为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本题分析如下
1.甲得独自收受,处分大奖,但管理应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2.小结,若采肯定见解,为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买机车之债权物权行为均有效
(二)若采否定见解,非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本题分析如下
1.甲得独自收受大奖,此乃纯获法律上利益(77但书)
2.甲不得独自管理大奖,应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3.甲原则上,不得独自处分大奖,应由甲之父母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始生效力(79)
4.或有论,19岁买机车,应肯认系依其年龄为日常生活上所必须(77但书)
5.惟,乙有催告权(80),撤回权(82)
6.且,若甲成年后,亦得承认该机车契约之效力(81)
7.小结,若采否定见解,非概括允许之衍生物,
(1)则买机车之债权行为,为效力未定,
(2)收受机车的物权行为,为中性无损益行为,类推77但书为有效,
(3)交付金钱的行为,则生混合(813,812)而乙取得所有权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