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问法律行为的题目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6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莲之心
级别: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x
0
[求助] 请问法律行为的题目
下列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之叙述,何者错误?(A)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0 14:29 |
ryback22
级别: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
同协166是推定
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
x
0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11-10 14:46 |
莲之心
级别: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
可是,是那里有错?????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13:04 |
davidd4081
级别: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视为」与「推定」,两者不同:
所谓「视为」,是指因有某事实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认为有另一事实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证而丧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所谓「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实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认为有另一事实存在,如有反证,则丧失其效力。换言之,推定并没有拟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该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民法第九条规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死亡」,「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所期间最后日终止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视为」与「推定」,两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视为系为保护社会的公益,对于某一事实所为之规定;而推定则为避免举证困难,所为之推论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视为既为保护社会公益而设,因此不论事实是否与视为相符,均不得举证推翻;而推定则为避免举证困难而设,因此若事实与所推定的不同时,自得举证加以推翻。
仅提供网路解释供参考!!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15:27 |
莲之心
级别: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谢谢解答,我知道我的盲点在那里了.
x
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15:4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1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