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3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oordinato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隱私權及有效證據問題??
各位大大您好~ 小弟我這邊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假如甲得到乙的某網路聊天室密碼(非乙提供,而是甲擅自取得,同時甲自身在此聊天室也擁有帳號),而乙始終不知情。 

但是如果丙偷看甲的聊天記錄得知甲擅自取得乙的密碼,而且告知乙,此時如果乙要提告甲侵害隱私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coordinator在2010-10-14 0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10-14 01:43 |
司法松鼠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我覺得可以告甲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其實丙不用作證人,證據可以查登入ip.

2.丙做偷看的動作不知是否有變更乙之電磁記錄,若有,乙可以告丙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告訴乃論.

3.例如竊聽老婆與他人外遇之錄音帶不得作為證據,但被綁架之家屬與綁匪之錄音帶可作為證據.若丙的證據來源是再一次的侵害了乙之基本權,就不太會被採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7 16:2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3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