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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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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教唆犯
請問刑法一題,甲叫乙去殺A,結果A發現之後跑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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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10-08 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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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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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s0741 於 2010-10-08 01:49 發表的 教唆犯: 到引言文
請問刑法一題,甲叫乙去殺A,結果A發現之後跑掉,沒被殺死.
請問甲犯什麼罪?(97地3,第1小題)

PS.因為看到解答寫甲不成立犯罪.乙預備殺人罪->好像怪怪的.



本題算是老掉牙的題目了,在考29條第3項刪除的問題: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其所謂實行,是指已達犯罪之著手階段而言。
本題中,甲教唆乙去殺A,結果A發現之後跑掉。乙尚未著手於殺人之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另題意亦未明言乙是否進入殺人之預備階段,依罪疑唯輕原則,乙無罪。乙無罪,依共犯從屬性,甲無罪。

假設你是題目簡化過了頭,若以乙成立預備犯來算好了,其殺人行為亦尚未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甲無法從屬,仍無罪。
然學理上另有認為,應論甲預備殺人罪之教唆犯,只是理由比較薄弱,有違罪刑法定之虞。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8 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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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立法院有草案要就29-III,只是不知道立法院會不會抓到真正的漏洞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08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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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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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答~
結論也就是說,如果乙成立預備犯,但其殺人行為亦尚未進入著手實行之階段,甲仍無罪。

真是太便宜甲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10-08 1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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