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从旧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你的老师是教
实恶见解 ........老师该不会是周昉吧 ( 猜错就算了
)
如果是的话,那就如
x09230 大所说的
至于学理上的通说,详细的有点忘记了,我试着回答看看好了......
例如: 甲侵入乙宅3天后才离去。第3天新法规定刑期改为10年以下......。 (你的笔记讲的应该就是这种类型的)
若依实务见解,法律是在甲
行为时变更 ,故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适用新法。(甲:
)
若依学理通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印象中啦,我怕记错......),类推第二条第一项 (佛心来的)
又如: 甲跟乙同居3天后才离去。第3天新法(新增)规定同居刑期为2年以下......。 若依实务见解,行为之处罚,以
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第3天→行为时,故本案适用新法(甲:
)
若依学理通说,适用行为终了之法律,但前2天的同居行为不得做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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