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06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帆今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继续犯是否有从轻原则之适用?
问题如标题,今天刚好整理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内容,其中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实益中,
是否可是用从轻原则,笔记上是表示继续犯不适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0-05 22:18 |
x092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愚见,依据你所写的『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和裁判时的法律有所不同时,若是裁判时的新法律较有益于行为人』,应该也是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至于你笔记上所写的继续犯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前题应该是在他的行为过程中,法律有变更,所以老师才会讲继续犯适用行为终了时的法律。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5 23:36 |
小帆今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恩,原来是这样呀!
那这样就说得通了,谢谢您唷!非常感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0-06 14:43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个问题很好
平时没想到那么多
继续犯,其既遂时点系自构成要件该当后开始
而其结果使法益处于继续被侵害之状态
不同于状态犯,一经被侵害,结果即已确定
故而,前者,时间点较难抓,后者,可以结果呈现之时点当基准
嗯...这个问题很好,可以参考!!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07 08:4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条(从旧从轻主义)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你的老师是教见解 ........老师该不会是周昉吧 ( 猜错就算了表情 )
如果是的话,那就如x09230 大所说的



至于学理上的通说,详细的有点忘记了,我试着回答看看好了......表情  

例如:
    甲侵入乙宅3天后才离去。第3天新法规定刑期改为10年以下......。 (你的笔记讲的应该就是这种类型的)
若依实务见解,法律是在甲行为时变更 ,故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适用新法。(甲:表情 )
若依学理通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印象中啦,我怕记错......),类推第二条第一项 (佛心来的)


又如:
    甲跟乙同居3天后才离去。第3天新法(新增)规定同居刑期为2年以下......。
若依实务见解,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第3天→行为时,故本案适用新法(甲:表情 )
若依学理通说,适用行为终了之法律,但前2天的同居行为不得做为量刑的依据。


有错误还请其他大大务必指正  3Q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8 00:2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看『行为结束后』,有没有修法!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08 13: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4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