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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夫妻共同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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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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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夫妻共同財產制
第一千零四十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這條文中的法律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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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8-25 21:47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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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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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例如:
(1)第1039條:夫妻之一方死亡時
(2)第1012條:變更約定財產制
(3)第1009~1011條等...
2.第1040條,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包括第1039條,夫妻之一方死亡時的情形。也就說,『一方死亡,生存之一方不是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而是取得共同財產之半數』。
我想樓主可能將前提弄錯了,這兩條的前提是夫妻已經約定『共同財產制』。
1039條的意思應該是說,雖然約定夫妻雖約定共有財產制,在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仍有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
而1040條的意思是說,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有特別規定時先依特別規定,無其他規定,夫妻得各先取回特有財產(1040Ⅰ),之後再分配共有財產(1040Ⅱ)。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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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8-26 08:38 |
porce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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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
甲乙為夫妻,結婚前甲有財產300萬,乙有財產100萬,兩人於98年結婚時約定為一般共有財產制,甲於99年中死亡,遺留財產為98~99年間勞力取得之財產100萬,乙另繼承財產500萬。假設,甲之繼承人僅有甲父、乙二人。
以這個例子來說,兩人之共有財產為1000萬
(1)
乙先取回婚前100萬,
餘900萬作夫妻財產分配再取得450萬
剩下450萬與甲父平分再取得225萬
所以一共取得775萬
(2) 1000萬之半數歸乙→取得500萬
半數與甲父平分→取得250萬。一共取得750萬。
哪個是對的呢,還是都錯了,亂了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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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8-27 17:57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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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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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財產制以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作為區分,但是夫妻共有財產制是以特有財產及共有財產作為區分。所以在本題中婚前財產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2.乙繼承之500萬是否為特有財產?
依民法1031條之1第2項規定:以贈與人書面聲明為準。
3.所以如果乙受贈之遺產贈與人未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則
甲乙共有財產為1000萬,甲死亡後,500萬歸屬於乙,甲之繼承人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條規定,甲父、乙各繼承250萬。
所以甲父應繼承250萬,乙得主張750萬之權利。
4.如果乙受贈之遺產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乙之特有財產,則
甲乙共有財產為500萬,甲死亡後,250萬歸屬於乙,甲之繼承人為甲父、乙, 依民
法1144條規定,甲父、乙各繼承125萬。
所以甲父應繼承125萬,乙得主張375萬之權利。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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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8-27 20:56 |
porce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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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再延續上面的例子問個問題,如果今天是甲乙兩人離婚,乙繼承之遺產也不是特有財產,離婚時怎樣主張權利呢?
是依第1040條,甲先取回300萬,乙取回100萬,剩下600萬再一人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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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
2010-08-27 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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