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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lea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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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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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人愚见,对于正当防卫之主张乃不脱离适当性,必要性,急迫性,无论嗣后告知警察机关亦或是现今不法侵害,只要个人法益受到侵害应可主张,这才不违立法目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6 22:17 |
dom2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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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主张正当防卫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7 11:12 |
天长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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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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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大:行为人先自行对现在" 或将来" 之侵害予以排除

敝人以为 '正当防卫' 应没有对" 将来"之侵害而言
将来为未发生之事, 无从以对之正当防卫
且未发生之事亦无有侵害法益之行为发生

在刑法中对未发生之事有处刑罚者以内乱外患及公共危险等罪
之预备犯罚之

对将来之行为予以防卫, 就落入您所说的"误想防卫"了吧!! 表情


[ 此文章被天长地久在2010-08-31 10:4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8-31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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