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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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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daphne23的問題
甲欲以39000網拍筆記型電腦一台,誤書為30900,乙函覆願意購買,甲即將筆電郵寄予乙,於接獲乙之匯款時,始發現誤書之事。
試問: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甲將39000誤書為30900,此為民法88條中所謂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學者稱表示行為錯誤,所謂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意人使用了其所不欲使用的表示方法,意即題目中的甲將原本的價格誤書為30900元,顯與其心中所欲不符.

1.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甲欲撤銷其出賣筆電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民法88條撤銷權之要件,其要件有三
A.錯誤非表意人之過失所致,前有提及,本條之過失有抽象輕過失和具體輕過失之爭議,惟基於交易安全在此偏向採用抽象輕過失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故甲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甲有過失自不允其撤銷意思表示

2.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於可得撤銷情形,民法114I規定,撤銷之效力視為自始無效,惟此撤銷必須於債權及物權行為分別視之,於債權行為,甲符合88條要件即得撤銷,而於物權行為部分,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皆無錯誤,物權行為自然有效.(不是801+948喔)
乙將筆電轉售於丙,係為有權處分,乙丙買賣契約既已成立,則丙擁有筆電所有權...
甲應如何救濟?
甲得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請自行檢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3 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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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K大所言,意表不是單純存在於交易行為"前階段"的主觀問題,是一個....我也不知道怎說。所以,就算是交易完成才發覺,事後還是可以主張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溯及的契約不成立。

另外,參看了王澤鑑的民總,有個舊菜單案例,提到店家可責但無過失,雖撤銷還是得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個可責無過失的觀念大概要看民總或債總的哪個部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4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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