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0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 - 赠与 vs 给付不能
甲答应乙之要求,立下字据约定三天后,将其价值五十万元之汽车赠送与乙。乙于允受赠与之当日,即将该汽车以五十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2 19:4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1 14:2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物权没有完成,可以任意撤销.
2撤销后,不必负任何责任.
我毁了我的物,关他人何事?
关受赠人拿不到车.(不完全给付,瑕疪?)没有到此,因为已经没有关系了.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12 12:09 |
nspa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7-11 14:24 发表的 民法 - 赠与 vs 给付不能: 到引言文
……因甲之重大过失发生车祸致该车全毁……

题旨明白揭示为甲之重大过失~应有民法410条之适用~况甲乙二人本就赠与契约立下字据,故甲应付给付不能之责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7-12 13:13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spam 于 2010-07-12 13: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题旨明白揭示为甲之重大过失~应有民法410条之适用~况甲乙二人本就赠与契约立下字据,故甲应付给付不能之责任!


没错,甲是重大过失....... 
民法第410条: 赠予人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受赠人负给付不能之责任

请教大大,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解决呢? 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12 19:48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答应乙之要求,立下字据约定三天后,将其价值五十万元之汽车赠送与乙。乙于允受赠与之当日,即将该汽车以五十二万元价格卖给丙。三天后,甲将该车驶往乙家途中,因甲之重大过失发生车祸致该车全毁。

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解决呢?


乙→甲 §410、226
丙→甲 §226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2 21:46 |
nspa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于 2010-07-12 21: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甲 §410、226
丙→甲 §226

丙应非直接对甲请求~丙仍应依226对乙请求,再由乙主张225I的不可归责,以225II让与对甲的损赔请求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7-13 13:26 |
e19840111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出自86年高考题目,争点在于旧民§408之规定:
赠与物未交付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立有字据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依旧法之规定,立有字据之赠与于赠与物未交付前,不得主张撤销。

==================================================
就现行法§408条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可知,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均得撤销其赠与;例外:经公证之赠与或履行道德上义务之赠与则不得撤销。
本题,动产物权未经让与合意与交付,不生效力,故权利尚未变动,赠与人仍得依§408条第1项撤销赠与契约。


(如有错误还请诸位先进,不吝指正 )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4 15: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6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