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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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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徵行政法單科讀書『論點聯播網』
全科讀書會找不到人....那找單科的總可以吧...意者報名


每人每天整理一個論點就好....不用花太多時間....


鑒於板上精通刑法大大多得很,行政法也是很多要考的卻沒人.......所以先徵行政法.....


相信我.....每天互相討論分享絕對比閉門造車來得好...看是要在這發表或哪都好....





我先示範發送一彈:其實不用那麼多,內容大概以下的1/3~1/2就行了


行政處分的實質內涵

一、行政法
行政處分的實質內涵:
「有權力即有救濟」,這是句在學習行政法時時常聽到耳熟能詳的話,而制定行政法時,針對權益在遭受到侵害不同程度時,制度上訂有分級制之保障,也就是可概略分為請願、陳情、訴願、行政訴訟等等。
在探討權力國家公權力要如何行使以保障人民權益時,首先之務當然是訂定基本遊戲規則,然後再針對特殊情況訂立例外規定,這是符合常理下的行為。但是問題來了,人類活動複雜無比,訂定法律時怎麼可能事先完全預測到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因此產生了所謂的判斷餘地、裁量空間、類推適用或援引先前範例等不確定性之補強規範解釋現象,當然,種種問題也因此發生,而四等要邁向三等的國考生大多就是死在這片沙灘上。

如何解釋行政行為,可從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來探討。而要準確的來解釋行政處分,首先應該要強調的是在行使公權力時,其產生的力道與後續影響,如此才能針對實際情況主張適當的救濟行為。
在原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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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02 10:14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2:29 |
Love_song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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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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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討論爭點?!


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基礎開發 | Posted:2010-07-02 00:46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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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ove_song 於 2010-07-02 00: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是討論爭點?!

版大,我的意思是固定內容分享(順便練文筆),然後哪裡有疑問就提出討論(當然不一定有疑問)。

如果能有4~5位以上參與的話(就像版上各位大大常在討論刑法),就會很有效果了。


當然不限形式,要用實例考題舉例解答也好,或心得分享也好.....


但是至少包含一個爭點或論點....


其他網友看到也可能會被吸引過來討論....



行政法方面我知道有兩個部落格格主行政法很強(都有在為人解答問題),如果互相討論不出個結果可以去請教他們。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02 01:18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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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7-02 01: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版大,我的意思是固定內容分享(順便練文筆),然後哪裡有疑問就提出討論(當然不一定有疑問)。

如果能有4~5位以上參與的話(就像版上各位大大常在討論刑法),就會很有效果了。


當然不限形式,要用實例考題舉例解答也好,或心得分享也好.....


但是至少包含一個爭點或論點....





行政法方面我知道有兩個部落格格主行政法很強(都有在為人解答問題),如果互相討論不出個結果可以去請教他們。


拿其中一位格主幫網友解答的問題來給各位參考:





『訴願前置原則』與『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法選擇題解析-下列何者是訴願之先行程序?
A~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訴願
B~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之復查
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事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D~會計師法之會計師懲戒複審





本題的重點在於了解考生是否『訴願前置原則』與『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法第1條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分為兩個部分,前半段:『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係指『訴願前置原則』,意即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即「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

而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係因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

1、直接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

2、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例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

3、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例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

4、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

5、訴願先行程序:即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故依據上述之概念分析題目如下:

一、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訴願:學生遭受學校退學處分,不論公私立學校,皆可提起訴願,因為大法官解釋,如果是影響學生身份之重大處分(例如:退學處分)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故須經訴願程序,即『訴願前置原則』。

二、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之復查:對稅法課稅處分不服時,應先申請複查,不服復查結果再提訴願,故為『訴願先行程序』

三、公務員對於違法人事處分所提出之復審:復審是給公務人員使用的救濟途徑,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即『訴願前置原則』。

四、會計師法之會計師懲戒複審:依大法官釋字第295號之意旨謂:「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依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訴願前置原則』。



小結: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

但在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



補充:訴願先行程序,即要先行程序才可以在提出訴願,比較常考的選擇有以下六項

1、海關緝私條例的47條:申請複查

2、專利法的不服專利審訂:再審查

3、集遊法的不服集會遊行申請:申複

4、兵役法的40條規定:複核

5、稅捐法的課稅處分:申請複查

6、商標法第40條商標評定:再審查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02 10:1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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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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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7-02 01: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版大,我的意思是固定內容分享(順便練文筆),然後哪裡有疑問就提出討論(當然不一定有疑問)。

...行政法方面我知道有兩個部落格格主行政法很強(都有在為人解答問題),如果互相討論不出個結果可以去請教他們。


表情 表情 「有兩個部落格格主」,可以分享一下網址嗎^^謝謝^^


良師益友們,請給我一點點微薄的力量,在我念書、寫題目的同時,請用力的指正我錯誤,不勝感激,謝謝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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