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当教唆犯遇上正犯既遂不可归责

甲欲杀乙,为双重保险,分别雇用了杀手A及杀手B。A与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3 19:38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8:25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属于同一犯意里面吧~~ 表情

教唆A与教唆B属于概括一行为

一行为侵犯一法益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1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教唆杀人未遂

但是我有另一总想法:AB会成立未遂是程序法上而影响到实体法之认定,
   但是事实上,甲是成立一个教唆犯人罪与教唆犯人未遂罪,而依据
   接续犯适用教唆杀人既遂罪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6-23 19:33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1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倾向论甲教唆杀人既遂罪,理由如下:

甲分别教唆A、B的杀乙,是基于一个杀人故意,故可视为一行为。而A、B已着手,并造成乙死亡之结果。虽死亡之结果因事实不明无法归责于A或B,然此并不影响对甲之归责。盖因无论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结果,对于甲之论罪皆无影响。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46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23 19: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倾向论甲教唆杀人既遂罪,理由如下:

甲分别教唆A、B的杀乙,是基于一个杀人故意,故可视为一行为。而A、B已着手,并造成乙死亡之结果。虽死亡之结果因事实不明无法归责于A或B,然此并不影响对甲之归责。盖因无论是A或是B造成乙死亡之结果,对于甲之论罪皆无影响。


q大已经把未遂改为既遂了....表情

应该是打完字没检查....我也常常这样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19:48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请问各位A、B该如何论罪?
特别是未遂或既遂方面
还是说因为无法确定所以无法论罪?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20: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5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