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A懷疑某B販毒,至B宅向B購毒,B見A一副江湖味遂讓A入宅,並自上衣口袋中掏出安非他命乙包
,A問有無更好的,B遂返回臥房內取貨,A即趁機翻動客廳抽屜,發現手槍1支即放入自己口袋,B返回
客廳拿出海洛因,A稱嫌貴故僅買安。返隊後即依程序取得搜索票,在B宅搜得安及海。請分析本案。」
一有先納悶的是,通常在此情形"誘捕偵查(釣魚辦案)",應該在毒犯是出毒品時即可依據刑訴88
條逮捕,然而,警方卻是隔天拿拘票親門踏戶~~
二對於刑訴131-1同意搜索,完全沒有爭奪相對人之同意
三就我國刑訴而言,後搜索及為合法
四但是學校考試僅適用實務見解,分數可能應該不會理想到哪,因為既然是教授出的題目表示有他自己
的適用方法及理論,例如本案提出:毒樹果原則一切都別完了,因為後核發收索票之佐證也就是相當
性理由事出於違法搜索之前提,就本案而言,對於毒犯應將依據刑訴88條逮捕後向檢察官報告,再
由檢座依據128或128-1抑或131第二項為之搜索~~復據!對於刑訴88條可為130條
附帶搜索,美國刑訴附帶搜索之範圍身/攜帶之物/使用交通工具且可立即觸及之處->所謂可立即
觸及之處係為被拘捕之相對人而為控制之範圍,次據巡衛性搜索及一目了然法則,以搜索為前提之下
始能發動,但不的搜索眼睛無法直接見聞之處(EX:抽屜),必須有法院核發搜索票始能發動~
(附帶: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五若是以上述判斷為搜索不合法,及不能採作為判斷犯罪事實及是用法律之基礎(87上4025決)
,但是回到實務上對於非供述證據有一種理論權衡法則啦(158-4),判斷適用立法旨意及93
上664判例~~
----------->以上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