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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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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問題
問:甲所有已登記A地遭乙公然和平占有21年後,乙得主張何權利?甲得主張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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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1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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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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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106,是關於國家總動員法。
釋字451是共有人主張時效地上權的規定。
跟這題好像沒什麼直接關係耶???
應該指是釋字107吧???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2 00:0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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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打錯了,是釋107沒錯!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遭人長期佔用超過21年,久未行使地上權返還請求權,是不是會發生時效消滅,導致只有土地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卻被他人取得?

那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等於只能繳稅讓人免費使用他的土地?
有無救濟途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22:46 |
crimina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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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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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fei777 於 2010-06-07 2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抱歉,打錯了,是釋107沒錯!

我的意思是,
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遭人長期佔用超過21年,久未行使地上權返還請求權,是不是會發生時效消滅,導致只有土地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卻被他人取得?

那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等於只能繳稅讓人免費使用他的土地?
有無救濟途徑?



(一)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遭人長期佔用超過21年,久未行使地上權返還請求權
       1.§773(不動產所有權):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2.§832(地上權之意義):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土地之權。
兩者的定義完全不同喔! 地上權就好比租賃契約。這樣你應該會比較了解

(二)釋字107號:以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民法§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1.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758之登記規定,即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 
       2.而民法§769中規定 20年間和平繼續占有未經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兩者的區別在於有未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人(甲) → (乙) (前提 甲乙間沒有債權契約)
      1.請求§767前段
       2.請求不當得利§179(本件為採權利歸屬理論) §182 II (返還範圍: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之利益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126(除斥時間5年)
(四)基於土地已登記於甲,乙不得主張取得時效取得 (釋字107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6-14 05:10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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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若問題改為

甲所有已登記A地,並於其上建有尚未登記產權之B屋,遭乙公然和平占有21年後,乙得主張何權利?甲得主張何權利?

如此一來,乙是否即取得B屋之登記權?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

則甲的土地該如何利用?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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