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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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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結合犯 vs 繼承共同正犯
1) 甲基於強盜的故意先為強暴行為制服被害人丙,然後由加入且知情的乙取其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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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8 20:29 |
w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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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普通搶奪罪,刑325,畢竟沒使之重傷,兩人為共犯.
2.強盜殺人罪 刑322-I,且兩人為共犯
第2題我有點疑問,乙是何時出現的??是路上看到忽然加入嗎?還是原本就是兩人計畫好要行搶?
如果單出自於乙方的意思,那甲就不會是強盜殺人犯
,或許不違背甲之本意,但是甲完完全全可以免於強盜殺人的刑責
P.S我沒讀過繼承共同正犯...可以為我解釋一下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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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8 20:29 發表的 結合犯 vs 繼承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1) 甲基於強盜的故意先為強暴行為制服被害人丙,然後由加入且知情的乙取其財務,
  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2) 甲基於強盜殺人的決意搶走了丙的金飾,然後乙在對甲之前的行為有認知的情況下,
  加入甲的殺人行動,乙親手把丙殺掉,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1)甲、乙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328I、28)。
2)同weepy大。

3)繼承共同正犯......應該是指相續共同正犯,也就是中途加入犯罪而成立的共同正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1:0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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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問題
其後加入,是否意味有犯意之連絡
1.若有犯意之連絡,甲乙論以強盜罪 共同正犯,若無犯意聯絡 ,依各自犯意各自負責
2.同1,若有犯意,甲和乙論共同殺人強盜罪之共同正犯,若無犯意聯絡 ,甲強盜既遂(所知重於所犯從於所犯)非強盜殺人既遂
  以論強盜殺人既遂
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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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在考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理由上面說了一堆!!
但是,第二題兩人是否為強盜殺人結合犯,不應片面為斷,而是判斷乙有無
對甲之行為有認知抑或於能預見!!而且若要全面拆開的話答案不只這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9 13:46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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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28 20:29 發表的 結合犯 vs 繼承共同正犯: 到引言文

2) 甲基於強盜殺人的決意搶走了丙的金飾,然後乙在對甲之前的行為有認知的情況下,
  加入甲的殺人行動,乙親手把丙殺掉,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第二題,甲乙兩人之前沒計劃,乙是中途加入的

關於繼承共同正犯,指共犯中的一人或一部份人,已經完成一部份實行行為後,與其他人間發生意思聯絡,
來共同為實行行為。(跟冰大講的差不多...... 不過我看的這本書是寫「繼承共同正犯」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9 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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