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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练习审判范围和即判力
1甲被起诉犯杀人罪,法官认为是伤害罪,依刑法300条变更罪名,并依95条告知后,依法判决甲伤害罪,试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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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4 1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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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杀人与伤害本具备事实上同一性之法益,无论是社会基础事实同一说抑或诉
 之目的与侵害性行为说,皆不影响刑罚权之范围,职是,即可适用变更法条
 ~至于林钰雄老师说:应该着重于事实上认定行为人到底作到了啥?而非在
 法律评价上打转

二1该本案单一性上依据刑诉348二项,有关系之部分(亦包含裁判上一罪
  之案件),以及刑诉387准用267条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最高院亦可
  审判,惟,此部分学说见界认为仍有准用370不利益变更之禁止原则;
  职是,最高院发回理由似有疑点之处乃其本可为全案(单一性)为之审判
  !
 2同一性案件,最高院审判案件,已针对事实上同一性案件有所疑议之时,
  为之审判不得影响事实之认定,否则应发回二审!!
 3对于既判例与审查范围上,依据最高法院67年10次刑庭决议,就实体
  法上同一个刑罚权瑜裁判上不可分割之案件,以一部判决确定,他不纵未
  起诉(上诉)或不受理形式判决者,以一部判决确定而为确定,实务上非
  常至自傲的:物之扩张论
 4愚见认为,单一性同一性本为不必要之理论:
 (1)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竞合犯,依据最高法院88台非21判决本来就是
    成立数罪名,对一部判决确定另一部判决亦为确定最后才从一重执行
    ,而非为了一事不二罚须审判效力(既判力)及于全部,故为起诉效
    力及于全部(267),且他部为形式判决仍有既判理所即,况且他
    部非为有罪判决亦不符合有罪有罪不可分原则,虽然还有379第1
    2款前段罩着267,但实务上确实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2)同一性案件,实务见解上新说诉之目的及侵害性行为与就说社会基础
    事实同一说,现今仍有适用之情形;惟,刑诉92年修正273条第
    一项一款及认定犯罪事实有无变更检察官泣诉时所引用的法条,已经
    修成这样实务还新说旧说,不如适用林钰雄老师得见解~~
 (3)希望以往刑诉修正,能将单一性同一性之关系删除掉,因为这样就可
    以提早下课
------------->以上为胡说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0 0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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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题在谈,一事不再理与一事不两罚的概念,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0 0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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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  !只是我国对单一性同一性的运用虽然法理是如此,但制度上却是矛盾,
一事部两罚,一是案件同性确定行法玄行使的范围,另一是单一性确定案件审
理既既判力所及之范围!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10-05-30 17:2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0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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