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8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99保成、学儒、志光司特全国模拟考-刑法四

甲3月1日提供银行存摺、印章、金融卡、密码等予诈欺集团成员乙作为诈欺工具,乙乃3月10日以电话诈欺A、B
各汇款新台币10万元至上开甲之银行帐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6 21:51 |
Love_song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235 鲜花 x6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觉上也只是帮助犯>"<

题目没有明讲说甲知到乙是诈骗集团阿..

(个人认为)


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10-05-17 00:28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帮助犯论较为正确~~~
甲只是提供帐户给乙,帮助乙方便实行诈骗之行为,甲就算明知~~而论以共同正犯,有点过头了~~
最简单的共同正犯要有共同犯意、共同实行行为~~但依题示甲只是提供东西,没有犯意之犯行,如果甲亦有从中谋得利益的话,就应论以共同正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7 00:50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是帮助诈欺犯丫,甲没有参与构成要件,也没有为意图为自己所有,反正他只提供帐户做工具,诈得的钱没有分到他,而且实务上百分之九九,也都论帮助诈欺犯丫,这是标准的实务题型,参考判例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5-17 01:42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从要件上看,用帮助犯好像也比较恰当
题目看了很多次,看不太出来有共同正犯的要件
因为邮局宣传反诈骗海报也都是写"提供帐户予诈骗集团成员,可能成立帮助犯"
所以,就,如此这般啦~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7 08:46 |
呆呆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帮助犯之成立于正犯之犯意确认后行为终了前
主观出于帮助故意及帮助既遂故意
而为帮助之行为
且该帮助行为与正犯之犯罪行为间
具有因果关系及帮助实益
故所谓帮处故意
及行为人认知到其帮助行将有助于正犯实施犯罪行为而提高犯罪之风险
而帮助既遂故意
则为帮助者须认是行为人之行为有既遂的可能并决意帮其实现不法构成要件
而帮助犯亦须认识正犯之行为
其与共同正犯间最大之差别乃犯罪支配地位
本题就在下认为
就算已不提供这些东西
甲仍会另外去找他人借之
较难谓其具有支配地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5-19 23:4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9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