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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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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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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強制執行法練習
1.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呈執為限定繼承,並向法院請求暫時停止執行三個月,執行法院不但未予停止,且對已查封迄未繼承登記之遺產,以及繼承人個人財產,定期進行拍賣,其執行是否違法?繼承人應如何提出有效救濟?

2.某甲訴請某乙交屋還地,於訴訟繫屬中,某乙將該房地出租予某丙,但某甲未追加丙為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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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indy+在2010-05-07 20: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6 2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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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不是應該配合繼承法的新修條文稍微改一下題目?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6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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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但已執行,
則不停止執行債務人遺產部分(可依強7辦繼承登記後執行)
至於執行到第三人部分,依強15聲明異議,此一部分得依18聲請停止.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7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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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indy+ 於 2010-05-07 2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怎麼改??
第一題,我想,至少應該把「向法院呈報為限定繼承」改成「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吧
另外,繼承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曾為有限責任的抗辯......等等,有些老師們也有些意見。不過如果不假設那些狀況的話(畢竟有意見的多半是實體法的老師),這題我大概會這樣寫:

1.對遺產執行之部分:
1.1.民法1158「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之規定,解釋上強制執行亦受限制
1.2.應停止而未停止,屬程序上違法,可依12條聲明異議

2.對繼承人固有財產部分
1.1.甲說:債務人異議之訴
1.2.乙說:第三人異議之訴
1.3.採乙說


以上是個人淺見......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5-08 13:32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8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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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感覺比較是民事訴訟法的問題?不負責任擬答如下:

1.本案屬民訴254+401條之情形
2.本案屬特定繼受
2.1.本案為訴訟標的物的繼受
2.2.1.多數說/實務:要看本案訴訟為債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而定
2.2.2.駱老師:是本案為交付請求或返還請求而定
2.3.不管哪一說,都要看訴訟標的是甚麼,所以只好先採一說再作假設了:「若本案訴訟標的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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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9 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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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爭點在執行名義是何時成立?
修法前或後
若修法前成立的,則個人沒有限制,當然一切合法,可以封個人的.但可否以再審事由,來解除即判力?要有案情才好討論.
修法後成立的執名,則法院自動為限制了,執名不會封到個人的.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9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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