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uoe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致生公共危险?
(90年监狱官)甲在网路咖啡厅和店主乙发生冲突,回家拿了空的矿泉水宝特瓶装入沙拉油,并塞入棉布条,回到店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3 13:0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不确定法律概念~以具体客案判断!!
至于没致生公共危险,固无175之适用而
适用354毁损罪为宜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20:11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0年监狱官)甲在网路咖啡厅和店主乙发生冲突,回家拿了空的矿泉水宝特瓶装入沙拉油,并塞入棉布条,回到店前,将棉条点火丢向停放店前机車,烧毁顾客五人之机車,应如何論断甲之罪责?
请问:
将棉条点火丢向停放店前机車,烧毁顾客五人之机車,
没有致生公共危险,所以刑法175条不适用,
那致生公共危险的范围该如何认定?我不懂
---------------------------------------------------------------

不适用刑法175第一项之放火罪~~
刑法175第一项之罪是具体危险犯~要致生公共危险,才会成立~~
所谓致生公共危险很简单的一个认定标准~~以"人"为主
只要有对不特定人造成伤害之危险~就是公共危险~~
公共危险罪章中的各罪主要还是在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法益为主~~所以就有没有造成公共危险的认定就以人是否有招致危而论~~
而甲的放火行为,就只有烧毁机车~~就毁损罪论~~
像173、174第一项~是抽象危险~~只要符合其行为,不论是不是有致生公共危险,在所不问,一律罪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3 23:40 |
guoea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明白了,谢谢解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4 11: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57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