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用於解決糾紛的機制,因此,人民一旦與他人發生糾紛,最適當處理方法就是利用法院。然而,由於法律的適用與解釋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技術性,當人民在使用司法制度時,往往必須藉助專家,亦即律師的協助。
但請一名律師的費用相當的昂貴,隨著案情的複雜程度,一個審級最低數萬,最高可達數十萬元。又因目前訴訟委任律師的方式必須在各個審級分別委任,因此,律師的收費通常也是各審級分別計算。三級三審打下來,少則十幾萬,多則上百萬都有可能。對有錢人來說,這也許\不算什麼,但對經濟較為拮据的人而言,高昂的訴訟費用往往會使其「不得已」放棄主張權利的機會。
然而,司法制度並不是為了富人存在的。雖然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年所得XX萬元以上者方可使用法院,但若不能夠對經濟弱勢者提供財務上的協助,司法制度對其將如同空中樓閣般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為了維護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為有權利待伸張而有財務困難的人民提供經濟援助,是絕對必要的。
我國的訴訟扶助制度,就是在這樣的體認下誕生的。
目前我國的法律扶助制度,其法律上依據為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的「法律扶助法」。該法並由司法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以司法院院台廳司四字第 0930015417 號令公布,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正式施行。而依據該法第五條所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很快地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掛牌營運。
二、申請法律扶助的條件
法律扶助制度存在的目的,固然是為了幫助經濟上弱勢者利用司法制度主張其權利,但司法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如何使法律扶助的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用,勢必必須設下一些使用規則。
(資格限制)
1.申請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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