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5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己手犯跟共同正犯有無不相容?
己手犯跟共同正犯有無不相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14 03:18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想到一個問題...

已婚之甲男(a國人)跟未婚乙女(b國人)為男女朋友,
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
而與甲男結婚(結婚前兩人共同策劃細節)
這樣甲乙是不是同時成立己手犯(重婚罪)與共同正犯(共同策劃與實行)?

如果是就相容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14 19:20 |
ryulullu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14 19: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想到一個問題...

已婚之甲男(a國人)跟未婚乙女(b國人)為男女朋友,
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
而與甲男結婚(結婚前兩人共同策劃細節)
這樣甲乙是不是同時成立己手犯(重婚罪)與共同正犯(共同策劃與實行)?

如果是就相容了 表情

這樣甲應該是間接正犯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4 19:42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是想到說有老師是支持兩者是不相容的,想說看看有沒有該生有該意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14 19:59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例如,甲男與乙男共謀,要甲男和丙女(有夫之婦)通姦
甲男為通姦罪
乙男是否成立通姦罪的共同正犯,
如果乙男成立通姦罪的共謀共同正犯
則相容
是這個意思嗎?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14 20:11 |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4-14 19: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想到一個問題...

已婚之甲男(a國人)跟未婚乙女(b國人)為男女朋友,
乙女不在意(或不知)甲男已婚,
而與甲男結婚(結婚前兩人共同策劃細節)
這樣甲乙是不是同時成立己手犯(重婚罪)與共同正犯(共同策劃與實行)?

如果是就相容了 表情


甲乙應該是對立犯,而非共同正犯吧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4 20:58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想起來了,似乎有某年考題是這樣考
某對夫妻參加流水席回家後,A男有喝了點酒,看到警察臨檢結果跟他老婆B商量,於是在車內就交換座位...

我記得老周好像有提過,他有個學長是檢察官,就非常堅持己手犯是不會有共同正犯的,那老周是堅持有的,後來爭的怎樣我忘了,我還要再翻翻錄音檔,不過我覺得兩者都有道理,一邊的是支持兩者有共同謀意和行為分擔,但是如果是堅持己手犯和共同正犯不相容,那老婆B是不是變成了185-3的幫助犯?  可是似乎又怪怪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14 21:07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於 2010-04-14 19: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樣甲應該是間接正犯吧

間接正犯通說採工具論,

如果甲是間接正犯乙必須處於被支配之工具地位,

但上例乙是出於己意且共同實行,

應該不是間接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14 22:05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4-14 20: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應該是對立犯,而非共同正犯吧表情

剛查了一下,

的確是對立犯

感謝指正(小弟初聞對立犯這名詞表情 )


2、對合犯(對立犯或對向犯):
指二以上彼此對立(相對稱)之行為經合致而成立犯罪之情形,如賄賂罪之行賄與收賄行為,重婚罪之重婚與相婚行為(§122、§237)。實務上認為,由於行為者各有其目的,應就其自身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之餘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4-14 22: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6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