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善良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民事訴訟法問題討論(3/27)
選定當事人:分組甲1~甲10選定甲1,甲2為原告,甲11~甲20選定甲20為原告試問以下問題
(1)如果甲1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
(2)假如甲20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27 20:50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依民訴法第43條規定,甲1死亡喪失及資格,被選定人甲2仍得為訴訟
行為,故訴訟程序不停止。另外,選定人甲1-甲10得依民訴法第41條第3項
增減被選定人。

(2)按民訴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被選定人僅一人。從而,甲20死亡時
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之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準此,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

(3)按民訴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選定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甲
5之死亡不受影響,蓋已非本案當事人,同理,其子丙不得承受訴訟。

(4)
1.按民訴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被選定人甲20得為一切訴訟行為,但選定人
得限制撤回。被選定人甲20,如未被限制撤回之權力,撤回訴訟及於其他
選定人。

2.按民訴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選定人中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甲3與被告為訴外合解,得依第1項規定授權甲1撤回甲3部分之起訴,然甲3
撤回效力不及於其他選定人。(此部分不確定,待大大詳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5 10:2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9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