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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總中撤回與承認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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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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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總中撤回與承認之對象
請求高手協助!
甲19歲,5月5日向乙購中古車乙輛,價金30萬,約定分期付款。乙事後得知甲未得法定代人之允許,即致函
甲父丙,促其確答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
乙於5月17日獲知有人願以40萬元購該車,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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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25 10:40 |
sie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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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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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提供看法:
1.丙之承認,應於到達甲時生效,或到達乙時才算生效?
→依民法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所以需到達乙時才算生效。
2.有參考書寫明,以到達甲時,承認即生效。(民法第117條,第三人同意之效力)
→法律行為含有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項要件。
也就是說這三項要件都要無瑕疵之後,再來考慮法律行為要不要生效。
所以當意思表示無瑕疵應該先於法律行為檢驗。
也就是說,如果當意思表示到達甲時,僅是已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而已,但是未到達乙之前還是未生效。
如果此時認為法律行為已生效,即認為法律行為之生效不需以意思表示有效為要件。
這樣的推理,似乎不應成立。
3.那民法第116條第二項卻又規定,如相對人確定撤回及承認之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同上民95條,應該作相同解釋吧~~~
以上是小的自己亂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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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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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3-25 12:37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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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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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想法和我相同,因為目前查到的說法,都如同參考書所寫的,都只引用第117條的法律行為需第三人同意時,只要向當事人之一方表示,該法律行為即生效。
我最大的疑慮是:
是否原本的契約行為,已經成立,但效力未定;所以第三人的同意,只要向其中一方表示,即可生效?
若是如此,就不必考量民法第116條第二項的規定了!
還是感謝sierfa的熱心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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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25 21:05 |
afei777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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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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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王澤鑑老師的書,他的解說是,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及事後承認,都是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種能力補充。..........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的契約,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屬效力未定行為之一種。所以不規定為無效,係為保護未成年人。為兼顧相對人利益,乃規定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權,並使相對人有催告及撤回權。.......
法定代理人的承認係屬形成權之一種,其意思表示,得向未年人或其相對人為之。....
書上也是只引用第一一七條規定,並沒有寫到第一一六條第二項的用法。
看來,第一一六條第二項,在這題目中,不是沒作用,就是效力低於第一一七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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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3-28 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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