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这题的考点是啥?
甲酒后驾车, 不小心撞倒人,之后逃逸,乙经医院诊断只是轻伤。

甲除了185-3、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3-22 01:13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3-22 01:13 发表的 这题的考点是啥?: 到引言文
甲酒后驾车, 不小心撞倒人,之后逃逸,乙经医院诊断只是轻伤。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写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须要论述,又或者着重在185-4及294之竞合及过程,也就是前面三项只是略带叙述一下,而该大量灌注花时间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其实本身185-4是一个很特别的法条,不过大部分说那是一条多余的法条(这点留给其他大大去补充)
这点主要考185-4和294的适用,我个人认为185-4本身就有包摄遗弃的概念了,所以不用再用294,而且又是车祸为例子,更可以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概念来适用
所以这条是185-3+284+185-4
另外对于185-4无期待可能性,处以185-3+284数罪并罚即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2 07:37 |
a353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85-4
致人死伤...是客观处罚条件 行为人主观上不必认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30 23:10 |
草包勋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271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未遂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03:0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草包勋 于 2010-04-05 03: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有271间接故意不作为杀人未遂吗@@?

可以讨论,但不成立。
就本题来说,甲酒后驾车, 不小心撞倒人,之后逃逸,乙经医院诊断只是轻伤。

主观不明,就其客观行为,亦无法认定行为人之主观有不作为杀人之故意,顶多只能认定其有肇逃及遗弃之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05:36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3-22 01:1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酒后驾车, 不小心撞倒人,之后逃逸,乙经医院诊断只是轻伤。

甲除了185-3、284、185-4是一定要写的之外,另外294是否须要论述,又或者着重在185-4及294之竞合及过程,也就是前面三项只是略带叙述一下,而该大量灌注花时间的是185-4及294的部分?
1.是否该当294=不该当,因为乙非无自救力人
2.竞合论
{(185-3+284+55)+185-4}+50

表情数学不错哦!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05 18: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2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