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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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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的書在中止犯方面其實我也覺得講的很完善
如果是因為外界所導致對心理的強制性因素
有強制就是障礙,沒有強制,而選擇基於自己善心出現而不遂(先不說準中止)
我國中止犯立法目的也是由德國傳入的『黃金橋理論』
基於善心做為判斷之標準,並且以外界是否對心理有強制性為分別
供參考→最高法院73.5.13刑議(順道問一下,要查刑議怎查= =?,全國法規找不到 QQ)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6 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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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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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定(一)【會議日期】民國73年05月15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27條(58.12.26)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95.05.17)
【決議】殺害(或傷害)特定人之殺人(或傷害)罪行,已著手於殺人(或傷害)行為之實行,於未達可生結果之程度時,因發見對象之人有所錯誤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為,經驗上乃可預期之結果,為通常之現象,就主觀之行為人立場論,仍屬意外之障礙,非中止未遂。
【編註】本則決議於民國95年8月22日經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法律已修正,本則決定改列於刑法第二十五條。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95.05.17)中華民國刑法第26、27條(58.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下冊第1142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下冊第1174頁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6 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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