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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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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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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是邏輯問題。所謂依法令之行為,基本上,法令賦予做什麼事的權力或權利時,依其事情的性質都會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許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依你所述,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職是,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小的不完全懂,請大大再指導:
1.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
以不法的侵害作為是否是法令容許的判斷標準的話,故意的不法行為不也是屬不法侵害了,那應該也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

2.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這裡的重點是『依法令之行為』還是『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還是兩者都兼備?

3.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
這裡是否在說,行為或結果我們除了必須檢驗有、無構成要件該當外,還要檢驗構成要件該當的程度高、低、大、小嗎?
那構成要件該當的程度高、低、大、小應該在哪裡檢驗?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

4.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為什麼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的過失行為不算是過失?

5.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我想到警察或一般人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的行為。逮捕過程中使嫌疑人受傷,依通常社會上之概念逮捕行為不一定會使人受傷。
所以在逮捕現行犯時,如使嫌疑人受傷時不能阻卻違法嗎?
又,法令容許的行為為何還要區分故意或過失?容許違法與算不算過失應該是兩回事吧?

以上再請大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3 09:3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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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若要是以刑法21條一法令之行為,應該是行政執行法36條之及時強制,
但其要件是有急迫性必要性,然而以高空投資就該資物若能避免小車被壓壞呢
?就另當別論,且若是以上級之命令我國也是採相對服從說,樣負責的人也未
必是空投資物的人,再者若就算不能以民刑法之救濟,也能有合理之補償!!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2:51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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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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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13 12: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若要是以刑法21條一法令之行為,應該是行政執行法36條之及時強制,
但其要件是有急迫性必要性,然而以高空投資就該資物若能避免小車被壓壞呢
?就另當別論,且若是以上級之命令我國也是採相對服從說,樣負責的人也未
必是空投資物的人,再者若就算不能以民刑法之救濟,也能有合理之補償!!


(先撇開軍法適用問題)
依上級之命令,小弟有兩個疑問
1.軍人算是本條所指的公務員嗎?
2.丟東西的小兵有可能收到「正式程式」的公文嗎?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5:2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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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15: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先撇開軍法適用問題)
依上級之命令,小弟有兩個疑問
1.軍人算是本條所指的公務員嗎?
2.丟東西的小兵有可能收到「正式程式」的公文嗎?


1公務員於刑法上之公務員是採最廣義的,看來說到這裡就可以知道
2丟東西,我是用即時強制說明,乃急迫性危險性之下而為之行為行
 政執行法第36條,其性質不以人民有權利義務為必要條件,也就
 是可無庸有以公文書為執行下達之處分書,此行政執行不以行政處
 分之公文書為主要條件!!
3再者,執行職務的軍方,其執行之作業有無違反比例原則還要進一
 步查驗(呵呵~~說得跟啥一樣),倘合乎比例原則者適,用特別
 犧牲補償;反之不合乎者,恐適用國賠抑或其他特別法抑或民法1
 84之侵權行為等~~又針對命令之執行,以上下服從關係(相對
 服從)之下誰要負責?我絕得還是國家要負責,因為公務員之故意
 或過失行為,以國家代位賠償(公務員所屬機關),至於故意或重
 大過失者之國家求償權是國家與公務員之間的事~~~
--->以上是剛剛撞到頭後說的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6:00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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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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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08: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不法,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
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違法性,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在該法令是合法的
Sorry,我前面回文論述有點不清楚,現在我大概懂你的意思與疑問了。白話點講,你的意思就是如果那個過失行為剛好構成了依法令行為中,那個原本不法的行為。意思是這樣吧?如果是,我想答案會更簡單,根本就不是依法令。蓋依法令,須行為人主觀上對這樣的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認知,並進而決意實行不法,否則,亦不過偶然之行為罷,並不能阻卻違法。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3 18:10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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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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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13 18: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Sorry,我前面回文論述有點不清楚,現在我大概懂你的意思與疑問了。白話點講,你的意思就是如果那個過失行為剛好構成了依法令行為中,那個原本不法的行為。意思是這樣吧?如果是,我想答案會更簡單,根本就不是依法令。蓋依法令,須行為人主觀上對這樣的阻卻違法事由有所認知,並進而決意實行不法,否則,亦不過偶然之行為罷,並不能阻卻違法。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

甲聽到有人大喊:「搶劫!」,見有一黑衣人乙背著一袋東西往自己方向狂奔,甲一個箭步上前欲抓住乙,不料不小心撞倒乙,致乙輕傷。若刑訴88是可容許甲的過失行為,則刑法原本構成要件該當的過失傷害行為,即可依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其違法性。


其實小弟思緒有點亂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18:3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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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18: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聽到有人大喊:「搶劫!」,見有一黑衣人乙背著一袋東西往自己方向狂奔,甲一個箭步上前欲抓住乙,不料不小心撞倒乙,致乙輕傷。若刑訴88是可容許甲的過失行為,則刑法原本構成要件該當的過失傷害行為,即可依刑法第21條第1項阻卻其違法性。
1.刑訴88並沒有容許過失侵害的行為。
2.如果該得以阻卻違法的法令,連行為人依法無關的過失行為都一律使其合法性了,那相對人豈不無辜,須承擔這所有被故意與過失侵害的風險。法律可能會這樣設計嗎?這樣會公平嗎?相對人要一直提心弔膽的怕行為人不小心又過失侵害他,然後都會沒事,因為法律說這樣沒事。
3.如果照您的想法,那豈不符合各種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當附帶過失侵害行為時都得主張阻卻違法?依法令範圍內的過失,業務上正當範圍內的過失,正當防衛範圍內的過失,緊急避難範圍內的過失,都一律可主張???
4.舉例;媽媽拿棍子懲戒小孩,結果不小心棍子戳到小孩眼睛照成重傷眼瞎,媽媽可以主張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嗎?
5.如果你所謂的範圍內得阻卻過失不法,都是那種過失僅僅侵害非常非常小法益的行為,我個人並不認為那叫過失,那充其量只是依法令行為時一個小小的、可以預見的行為瑕疵罷了。若硬是要用依法令行為來阻卻他的不法,那刑事政策上是自找麻煩。那樣的小事,只要依微罪不舉來解決即可,毋需勞師動眾的替他找一個阻卻違法事由!如果任何小事都要仔細的先依刑法把他入罪,然後再幫他解套,那國家的刑事司法會整個癱瘓掉。
6.抱歉,不是本科生,又沒上課學過,加上很久沒看書,所以,很多問題的回答可能也都是錯誤的。提供意見給您參考,您就看看就好,有問題還是要請教法科老師才是。感恩。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3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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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21條依令之行為大多是以委託行使公權力居多,如刑訴88.民用航空法
.船員法.大眾運輸等相關法規皆是委託行使公權力,然而既然是公權力之發動有沒
有比力原則之適用勒~~,再者民法1085父母之懲戒乃云適當之於必要範圍(可
見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再者或許再換的角度說明,權利之行使受到一種原則之規
範,公法私法自助行為等權利之發動,皆不得背於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
--------->以上是小的剪壞頭髮的感想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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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權利不得濫用就表示要在法所允許的尺度內,是以個人認為若把過失行為包含進去,
即有私自擴張解釋,造成權利濫用之嫌。剪壞頭髮也有感想,哈!如果是我剪壞,就直接回
去請他理光頭就好了。^^

對阿!權利濫用之禁止是對於故意的部分,但是這僅是一部分,還有針對權衡之下判斷,
且父母懲戒子女若至為過失致重傷這可認為,非適當之範圍;換言之,權利濫用之禁止可
對付故意者,至於比例原則可以針對故意及過失;而且依法另之行為過當者,即包含故意
行為及過失行為,所以應視情形有無過當行使依法令之行為~~比例原則其實也沒有說得
清楚他且能區分成被壁壘分明之形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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