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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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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抗辯權
嗯...我民法超爛,需要大家解解惑= =

課本上寫到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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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5 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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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5 22:59 發表的 民法抗辯權: 到引言文
課本上寫到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

如甲受乙脅迫,要把土地賤賣給乙,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這是在講啥 看不懂= =
尤其是紅字,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和舉例嗎?  感溫~~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專家:專門講人家聽不懂的話
我書看得多,讀得少,文言文不太會,用白話.
例如:
甲脅迫乙賣土地,已簽契約---甲不敢撤銷
乙也忘記過戶(未履行)
15年過了
甲的撤銷權過了,乙履行請求權應該過了
所以甲說算了
我不要理你了表情

以上純屬個人亂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6 06:01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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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清楚一點了謝謝

還是刑法有趣一點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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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主義
實務上略為想像一下
但不至如山頭理論(民法標準)
如寫散文七分事實,三分想像 (民法標準)

如民法184對權利就是包山包海
只要是講得通有理的都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07 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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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條(債務履行之拒絕)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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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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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乙脅迫,要把土地賤賣給乙,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8 1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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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乙脅迫,要把土地賤賣給乙,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甲仍得拒絕履行。



1乙對甲成立民184(脅迫侵害自由權)
 
2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效果  民213: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甲得要求乙回復原狀

3乙如何回復原狀?  就是回復到沒有買賣契約之前的狀態
  甲對乙沒有債務 乙對甲沒有債權
  此時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所謂"債權廢止請求權"

4由於債權廢止請求權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受到民197I (2/10年)時效限制

5若甲對於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  因時效而消滅者  甲還有兩個方法救濟:

A民198: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
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甲可以不理會乙的請求

B民197II: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如甲已給付:甲可要求乙返還給付
如甲未給付::甲可要求乙返還原利益 什麼原利益?就是乙對甲之債權 此時債權債務歸屬同一人甲 其因混同而消滅
                       (事實上也是回到有買賣契約前的狀態)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08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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