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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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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追杀令

黑道大哥甲 (又是我)欲杀乙,放风声只要割下乙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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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2:15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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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04 22:15 发表的 追杀令: 到引言文
黑道大哥甲表情 (又是我)欲杀乙,放风声只要割下乙的人头来,就可以换赏金1千万。乙听闻风声躲进其友丙家,并告知原因。隔天,丙提着乙的人头去件甲。请问甲该当何罪?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没提到一定要特定或不特定人吧?
所以还是可以带入29条第一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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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22:20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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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或扇风?
算后者。
(民法悬赏广告)针对不特定人之要约,以实际完成行为者为契约行为。只是此契约有成立,但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甲可以不给钱!乙白死的。且甲可要丁小弟作证,人是丙杀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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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2:23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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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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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大大可以告知甲成立何罪表情

顺便一提,教唆犯之成立必须教唆特定人特定罪,我也不知道谁规定的,书本上写的。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4 22:39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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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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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杀人罪之教唆犯
理由
1.特定罪=杀人罪
2.特定人=割下乙的人头之人

嗯!就是这样表情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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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4 23:1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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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条
(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另苏俊雄师有认为煽惑不特定人,犯特定罪之人亦可成立教唆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5 05:1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4 23:49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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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成立§271杀人罪+28

二、(个人用不一样的方法解!个人认为有共谋共同正犯之适用?)
甲成立§271之共谋共同正犯
Ⅰ主观,故意;客观,未着手。
Ⅱ惟,行为人为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虽乙事前,未经共谋。但事后仍有认识行为,并有犯意,表有同谋之意,而为之!有行为分担、犯意联络。依实务见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该当。
结论:成立§271+28

认为引用不适当者,请说一下见解哦…谢谢!


三如果是煸惑的话!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结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会很奇怪吗?可以说说,理由吗…疑问中! 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四、所以说「以自已犯罪的意思,实施构成要件以外行为或以自已犯罪的意思,由一部分人实施」皆成立共谋共同正犯→这也是学者也批的!造成正犯与共犯的不清!…


[ 此文章被sa098505在2010-03-05 11:5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5 00:0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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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5 00: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丙成立§271杀人罪+28

二、(个人用不一样的方法解!个人认为有共谋共同正犯之适用?)
甲成立§271之共谋共同正犯
Ⅰ主观,故意;客观,未着手。
Ⅱ惟,行为人为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虽乙事前,未经共谋。但事后仍有认识行为,并有犯意,表有同谋之意,而为之!有行为分担、犯意联络。依实务见解→以自已共同犯罪意思,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行为。该当。
结论:成立§271+28

认为引用不适当者,请说一下见解哦…谢谢!


三如果是煸惑的话!那正犯的不法由甲所惹起的,结果甲法定刑居然比正犯低!不会很奇怪吗?可以说说,理由吗…疑问中! 这是我不想用煸惑的原因之一…


1.共同正犯必须要有犯意之连络,行为之分担
就算要用释字109用共谋共同正犯,此题的甲也没有共谋的意思

2.煽惑和叫唆最大差别在于,前者是以不特定人为对象,后者是要以特定人为对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05 05:15 |
bobby65031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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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71的间接正犯

从一重
271的间接正犯(正犯后正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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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06 02: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53+271的间接正犯

从一重
271的间接正犯(正犯后正犯)


以下,请听小弟乱掰表情

首先,实务上欲成立间接正犯,被利用人必定要不成罪,故此条路不通。
学理上,若采犯罪支配论~~~
甲必须对丙及整个犯罪过程有支配力。
依题示,丙乃主动杀人,杀人后再与甲接洽,
申言之,甲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可说是好不知情,
更遑论有支配力可能,
职是,甲不成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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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6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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