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32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晚辈还是维持原解
173为法条竞合
175与354想像竞合,因为会写在判决书上,

其实我只确定173不是想像竞合(老师说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20 20:1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于开版之竞合问题~~
请教:
1、若甲砍一刀,将乙之手臂砍断,乙突然潜力爆发,急速窜逃,然甲天生脚力,不过半刻即追至,并在乙之颈部补上一刀,乙当场气断身亡。
2、甲欲图勒赎乙,将乙掳至偏避山中小屋,然发现乙竟是其仇人,遂将其杀之。

ANS
1、甲砍断乙手(身体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两者竞合(法益不同)--->想向竞合
  甲砍死乙,271之构成要件已含278之构成要件,故仅论271--->法条竞合
 
2、甲掳人乙勒赎(财产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掳人勒赎砍死人--348
  甲掳人乙勒赎又砍死乙---348(掳人勒赎结合犯)

举例很烂我知道,小弟所要表达的是............法律之构成要件(大圆包小圆),例2应该没人会论347、271、348,应该都是直接论384
这是小弟的想法...很烂我知道??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3-21 19: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0-03-21 19: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开版之竞合问题~~
请教:
1、若甲砍一刀,将乙之手臂砍断,乙突然潜力爆发,急速窜逃,然甲天生脚力,不过半刻即追至,并在乙之颈部补上一刀,乙当场气断身亡。
2、甲欲图勒赎乙,将乙掳至偏避山中小屋,然发现乙竟是其仇人,遂将其杀之。

ANS
1、甲砍断乙手(身体法益)--278,砍死乙(生命法益)--271,两者竞合(法益不同)--->想向竞合
  甲砍死乙,271之构成要件已含278之构成要件,故仅论271--->法条竞合
 
2、甲掳人乙勒赎(财产法益)--347,砍死乙(生命法益)--271,掳人勒赎砍死人--348
  甲掳人乙勒赎又砍死乙---348(掳人勒赎结合犯)

举例很烂我知道,小弟所要表达的是............法律之构成要件(大圆包小圆),例2应该没人会论347、271、348,应该都是直接论384
这是小弟的想法...很烂我知道??
表情


小弟另有其见解:

1、若甲砍一刀~
:吾人认为以先前断手随后断喉,行为人应系有杀人之故意,仅为手段上之提升
 若为竞合论上应为法条竞合之吸收关系(补充关系亦可),仅为杀人罪

2、甲欲图勒赎乙~
:敝人愚见认为,因当从347(掳人勒赎罪),271(杀人罪)先行分开试
 论再以348结合犯为之结合,叙明,结合犯乃刑事政策所需,而将数最并罚
 之两罪结合于罪数论上之认识上数罪法律上一罪(评价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再予结合之;若以达题方式先将347(掳人勒赎罪),271(杀人罪)分
 别是论,再予判断是否为结合犯,首要分析架构明确,次者结合犯有学说疑议
 ,一旦认属非为结合犯之下,迳可退回数罪论科~~~~~
 再者,对于罪数论上之罪数论上之认识上数罪法律上一罪结合犯,若适用于竞
 合论以为解决之方,因由前揭所言刑事政策所需而为特别立法而言,鉴此,对
 于刑法271杀人罪/347掳人勒赎罪与348之结合犯固为法条竞合之特
 别关系~~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1 20:02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