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17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23 21:14 發表的 不罰前行為?想像競合?: 到引言文
小女今天做了一題練習題:
甲擬殺乙,將乙強架至車上載往山中一棟空屋,以繩索將其捆綁,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時,
丙適時路過聽聞乙的慘叫而趕往。因乙與丙有過節,丙遂利用機會殺了乙。問甲、丙應否負何刑責?

這題老師的擬答是以不罰前行為帶過甲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不過小女最後是以想像競合去解甲的行為,不知道這樣的解法可以嗎?
只是想聽看看大大們會怎麼表情


不罰前後行為,應為為了主要犯意而事前或事後『必然』會觸犯的罪名,例如偷車去賣(竊盜罪+普通贓物罪)
但是此題是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事後再以殺人犯意要殺人,我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現象,甲大可以選擇直接在山下幹掉乙。
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在『山下』就已經既遂了,所以事後再殺人未遂,兩者應該數罪併罰為宜。

PS.其實刑法某些狀況是各種見解都有,答案不一樣很正常,詳情請看未遂犯(賊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6 19:4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2-26 19: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罰前後行為,應為為了主要犯意而事前或事後『必然』會觸犯的罪名,例如偷車去賣(竊盜罪+普通贓物罪)
但是此題是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事後再以殺人犯意要殺人,我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現象,甲大可以選擇直接在山下幹掉乙。
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在『山下』就已經既遂了,所以事後再殺人未遂,兩者應該數罪併罰為宜。

PS.其實刑法某些狀況是各種見解都有,答案不一樣很正常,詳情請看未遂犯(賊笑)。

必然 = 100%

偷車去賣,
偷車一定要賣嗎?
偷車可以送給朋友開,可以留著自己開,還可以把它解體組裝成大黃蜂 。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6 20:34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6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必然 = 100%

偷車去賣,
偷車一定要賣嗎?
偷車可以送給朋友開,可以留著自己開,還可以把它解體組裝成大黃蜂 。表情


可以阿,那些也是必然阿,既然偷竊成功,你對該物本來就有處分權,至於怎麼處分是看個案
再舉一個例,某車主掉落鑰匙,竊賊撿到車鑰匙,等到車主離去便把車開走。(侵占+竊盜) ←不罰前行為
你也可以說他侵占完拿鑰匙去戳某A的屁眼,只是我的必然你可能誤解了,不是對於個案的必然,而是對於主觀意識的必然。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2-26 20:58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6 20:4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2-26 20: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阿,那些也是必然阿,既然偷竊成功,你對該物本來就有處分權,至於怎麼處分是看個案
再舉一個例,某車主掉落鑰匙,竊賊撿到車鑰匙,等到車主離去便把車開走。(侵占+竊盜) ←不罰前行為
你也可以說他侵占完拿鑰匙去戳某A的屁眼,只是我的必然你可能誤解了,不是對於個案的必然,而是對於主觀意識的必然。


哈哈......的確,我好像真的誤解了。
熊熊想起以前上周師的課,好像也強調「必然」二字。

感謝大大解惑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6 21:0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0-02-23 21:14 發表的 不罰前行為?想像競合?: 到引言文
小女今天做了一題練習題:
甲擬殺乙,將乙強架至車上載往山中一棟空屋,以繩索將其捆綁,正持利刃刺中肩膀一刀時,
丙適時路過聽聞乙的慘叫而趕往。因乙與丙有過節,丙遂利用機會殺了乙。問甲、丙應否負何刑責?

這題老師的擬答是以不罰前行為帶過甲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不過小女最後是以想像競合去解甲的行為,不知道這樣的解法可以嗎?
只是想聽看看大大們會怎麼表情


這題前面許多人都有解答
小弟個人意見如下:(針對甲言)
首先開版版主的老師解答以不罰前行為去解,表示其認同甲所為為數行為。(320一、271二)
版主以想像競合,首先你必須可在內容撰述上將甲(擬殺、綁架、刺一刀)等評價為一行為, 那就是以概括之殺人犯意(有學者這樣的見解)。
數行為才有不罰前後行為、數罪併罰,結果同。只在於你論述結論(競合)部分的內容,看你怎麼寫。
若以想像競合一行為去論,那就論述重檢在於你的結論(競合)部分,要去撰述甲以擬殺乙之犯意,以下摘自JHROC所撰:行為人一個意思決定而啟動的複合因果流程,則以想像競合處理之。如,甲係基於「將乙強架之山中之空屋後殺之」這樣的一個意思決定,而開啟了複合的因果流程,即【強架乙(單一因果流程)、縛綑乙(單一因果流程)、殺死乙(單一因果流程)=複合因果流程】,如此的一個複合因果流程,即為一行為。將此複合因果流程論為一行為,實質上即為將所謂自然的、社會的、經驗上的一行為以具體之方式(複合因果流程)表現之。)此題小弟本以為可為行為單數,但後來發現不行。所以只能以行為複數去論述。
個人覺得論述過程重要字寫的漂亮更重要(有心情看一下內容),閱卷老師不是排除異己的人非常重要(應該沒這麼極端的人)。應該都有不錯的分數。

以上小弟個人觀點,對錯不知,如有錯誤請告知,謝謝。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0-02-28 15:2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2-26 21:25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